【今天最即時專題11】秦偉涉淫8女僅3案有罪 婦團批「過度檢驗被害人」

出版時間 2018/08/08
秦偉被控性侵8女,僅3案判有罪。資料照片
秦偉被控性侵8女,僅3案判有罪。資料照片

藝人秦偉前年6月遭多名女子指控性侵,震驚各界,檢方指控秦偉性侵8女,將他起訴並求刑41年,但台北北院認定秦偉僅性侵3女,判他應執行8年徒刑,另5女部分則認定秦偉罪證不足判無罪,對此,婦女新知秘書長秦季芳表示:「許多法官有強暴迷思,以既定印象認定被害人應有傷痕、情緒應該悲傷,卻往往過度檢驗被害人,忽略遭侵害的驚嚇會影響記憶,而以被害人前後指述不一致為由,判處被告無罪。」
 
台北地院認定,8名指控秦偉性侵的女子中,僅3人有補強證據,其餘5名女子都只有單一指述,雖有些人有人證或物證,但綜合比對後,彼此間有矛盾或不符常情的情況,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認定秦偉只性侵3女,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合併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
 
秦季芳受訪表示,還沒看到判決書,無法評論個案,但依媒體揭露的判決理由提到,有部分受害人具有人證及其他相關證據,卻因指述不一致或與常情不符而無法論罪,讓人不免好奇不一致及不符的程度為何。

秦季芳表示,台灣許多法官都有「強暴迷思」,用既定印象檢驗被害人身上是否有傷痕?事後是否有求救或沮喪等情緒反應?來認定被害人指述是否真實,「被害人因出庭時沒有哭泣、身上沒傷痕,法官就認定受害人是自願的,或者常以被害人指述或證據中很輕微的瑕疵,認定被害人指述不一,判被告無罪,卻忽略一般人遭受性侵害的當下,可能驚嚇導致意識不清,很多細節本來就有可能遺忘,且隨著審理及調查時日的拉長,也會影響記憶跟敘述。」
 
至於台北地院判處秦偉性侵3女各判4年有期徒刑,但應執行刑變成只須服刑8年,秦季芳認為,社會應討論並修改法官在計算應執行刑的方式,「不然本來12年,現在定應執行刑只有8年,應該要檢討。」(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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