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黃姓女子懷疑郭姓男友與分租房屋的室友王女有染,竟在深夜酒後上門找郭男興師問罪,王女與另名室友林女開門告知郭男不在家,黃女仍執意闖入並對王女破口大罵,王女見她手持拔釘器,也拿起鐵製折疊椅將黃女身體卡在牆邊並報警求援。事後黃女因鼻梁骨折怒告王女傷害,一審判王女拘役30天,但高雄高分院認為王女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今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起訴指出,2016年12月10日凌晨1時許,黃女因懷疑男友郭男與租屋處室友王女有染,酒後上門找郭男問罪,但因郭男不在家,王女開門後與黃女發生爭吵,因不滿黃女酒後深夜到她租屋處找人,竟在車庫內隨手拾起擺攤用的鐵製摺疊椅架著黃女身體,將她逼至車庫牆邊,雖黃女隨手拾起鐵製拔釘器抵抗,但仍遭王女以右手攻擊其頭臉部,造成黃女鼻骨骨折、左上內唇裂傷等。屏東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王女拘役30天,得以3萬元易科罰金。
王女不服,上訴辯稱與黃女男友郭男等人分租該棟房屋,當天凌晨黃女酒後來電表示要找郭男,但因當時只有她跟另名室友林女在家,就告知黃女郭男不在,沒想到黃女竟跑來在屋外大吵大鬧,她怕吵到鄰居,就偕同林女下樓勸說黃女離開,但一打開鐵捲門,黃女就持鐵棍類物品衝入屋內,還一副爛醉的樣子不斷對她破口大罵,明顯來意不善,她為了自保,才拿起平常擺攤用的折疊椅打橫將黃女阻隔在牆邊,以免她以鐵棍攻擊她們,再由林女入室打電話報警,她不曾出手毆打黃女,可能是推擠過程中造成黃女受傷,員警抵達後分開兩人,她才發現自己手部也受傷流血等,主張她將黃女卡在牆邊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應不罰。
高雄高分院調查發現,黃女在案發後對於自己受傷原因,一開始對警方說是遭王女用摺疊椅打傷,就醫時又對醫生說是遭棍棒打傷等,竟有多套相互迥異的說法,證詞顯有瑕疵;另包括到場處理員警與王女室友林女均證稱,黃女當時滿嘴酒氣闖入辱罵王女,且手持不知何處撿來的拔釘器,合議庭因此認為,王女住處被酒醉者手持拔釘器擅自闖入,隨手拾取摺疊椅將闖入者阻隔在牆邊以免她揮動拔釘器傷人,符合面對現時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且並未超過必要程度,應不罰,改判她無罪確定。(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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