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騎樓遭檢舉17次 基隆男接上萬元罰單

出版時間 2018/08/03
車主將自小客停在一樓旁側空地(放置三角錐處),不到一個月遭民眾檢舉17次違停。蔡進男攝
車主將自小客停在一樓旁側空地(放置三角錐處),不到一個月遭民眾檢舉17次違停。蔡進男攝

(更新:車輛停放處)

基隆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7月間將自小客車違停在公寓騎樓,不到1個月時間,就被路人檢舉17次違規停車,一件600元,共被警方開罰10200元;車主不服上訴主張該空地並非人行道,法官調查該處確屬人行道,但車輛都是處在「停車」狀況下的,與「臨時停車」有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撤銷原處分,警方改裁罰1件違規停車900元。
 
判決書指出,警方根據民眾提供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行車紀錄器影像,密集檢舉車主違規停車,警方確認該處為騎樓,違規屬實,分5個日期共寄出17張違規臨時停車罰單,1張600元共罰款10200元。
 
李男主張該空地應屬私人產權,並非人行道,被檢舉違停那段期間,因為到外地工作關係,自小客車就一直停在自家公寓前方人行道(騎樓),都沒有使用過,警方只是根據檢舉影像,且在未通知情況下,就一次開出17張罰單,令人不服;警方答辯指出,該地點確實是一般騎樓,違規屬實,此外,法律並無規定連續處罰需事先告知車主。
 
法院調查,認定該停車地點確屬人行道,不過,該車輛是在完全靜止「停車」期間遭連續檢舉,法律規定的「臨時停車」係指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但該車輛從停車後,即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與臨時停車狀況不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此17件舉發及17件裁罰,認事用法有誤,判決撤銷原處分。警方根據法院判決,另為適法處分,改依違規停車行為,開罰900元。(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出版時間12:58
更新時間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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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將自小客停在一樓旁側空地(放置三角錐處),不到一個月遭民眾檢舉17次違停。蔡進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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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將自小客停在一樓旁側空地(放置三角錐處),不到一個月遭民眾檢舉17次違停。蔡進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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