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查揮拳惹議 警改會:應辦嫌犯妨害公務

出版時間 2018/07/30
警員對嫌犯揮拳惹爭議。翻攝畫面
警員對嫌犯揮拳惹爭議。翻攝畫面

台中市警方昨在西屯區河南路攔查疑似酒駕騎士,因騎士拒不配合、衝撞警方,導致一名員警受傷,警方在機車置物箱搜出吸食器與一小包疑似毒品後,在場一名警員卻對嫌犯連揮4拳還飇罵髒話,被目擊民眾質疑執法過當。《蘋果》獨家報導後,民眾幾乎一面倒支持警方強制執行公權力。
 
警察執法過當經常在歐美國家看到,但在台灣也有不少案例。去年9月24日凌晨,新北市中和一名《蘋果》讀者拍下2名警察壓制一名嫌犯並將他上銬後,其中一名警員竟脫下安全帽直接往嫌犯頭部怒砸影片,警方被質疑執法過當;去年8月31日,竹北警方處理逃逸移工阮國非砸車案時,因阮吸毒、飲酒後拒捕、打傷義警,還企圖搶警車,被警連開九槍致死,也遭質疑執法過當。不過,因對象都有犯罪嫌疑,多數民眾仍一面倒支持警方。
 
警察改革協會發言人馬在勤律師說,嫌犯已經拒絕配合警方攔查,並衝撞警方、造成1名員警受傷,警方以強制力逮捕嫌犯,並無執法過當問題,很明顯嫌犯就是妨害公務,所以警方沒有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是錯誤的,若到時嫌犯反咬員警一口,將讓警察百口莫辯,建議警方應再追究其妨害公務罪嫌。
 
律師廖國竣說,若嫌犯不配合攔檢又衝撞警方,警方可以實施一定的強制力制伏嫌犯,飆髒話較不妥適,但應釐清揮拳目的是否為了阻擋嫌犯繼續衝撞警方或逃逸,若嫌犯已被壓制,卻還持續揮拳,就可能涉及執法過當,民眾可追究警方涉及傷害與公然侮辱責任。
 
廖國竣認為,執法過當案例以美國較為常見,多數台灣警察均能善盡勸導、告知權利責任,但若民眾認為自己遇到不合理狀況,能有錄影、音等證據最好,若在警方逮捕嫌犯的狀態,可提起提審,針對警方偵查程序進行爭執,若是非逮捕狀態,可依傷害、毀損等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或向警方督察單位反映,是否警民間有所誤會,畢竟警民協力、合作才是維持良好社會治安最好方式。(鄧惠珍/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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