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透天厝的一樓,算是自己家私人的範圍,所以只要不影響大眾通行權前提下,不會被當成是騎樓不能停車的規範內,對嗎?
律師張洛洋答:
所謂的騎樓,依照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規定,是指「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所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空地」、「在建物登記係屬於建物的附屬部分」,所以騎樓的所有權屬於私人所有。
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可知「騎樓」被視為道路,目的在供公眾通行。
另依照大法官解釋564號解釋理由書的說明,也指騎樓通道的建造目的,是為了供公眾通行使用,所有人雖然不會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但是在利用方面,原則上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然而要注意的是,各地方政府的自治法規對於騎樓使用或許訂有不同標準,讀者必須注意所在地的自治條例或法規,如果因景觀或是其他原因訂有禁止騎樓停車等使用上的限制,讀者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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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指騎樓建造目的,是為了供公眾通行使用,原則上不得妨礙公眾通行。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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