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判被控侵占的吳姓婦人無罪。資料照片
吳姓婦人日前拾獲一名翁姓中國觀光客遺失的皮夾,未馬上送交警察,後來皮夾被尋獲,失主卻以皮夾內現金短少為由,報警控告吳婦侵占,吳婦辯稱當時是晚餐時間,她要先去吃晚餐再送交警局,獲法官採信認定無侵占犯意,判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10月23日傍晚5點多,吳婦(52歲)在鹿港鎮姊姊經營的水果攤撿到翁姓中國觀光客皮夾隨即離去,翁男發現皮夾不見返回水果攤尋找,並請吳婦姐姐幫忙留意,她致電吳婦詢問有沒撿到皮夾,20分鐘後,吳婦騎車到水果攤從置物箱拿出皮夾,翁男清點後表示,皮夾內原有新台幣1萬1千元和人民幣2千元,卻短少新台幣8600元及人民幣1900元,遂報警處理,檢方調查後依侵占罪起訴。
不過法官審酌,吳婦把皮夾取走,究竟「是要據為己有」或「拿去警局」?只有吳婦內心才知道,法院僅能從被告撿拾後持有時間久暫、有無使用等事後客觀跡證,輔助判斷其有無侵占該遺失物之故意。
法官審酌吳婦經聯繫不久就返還皮夾,雖然水果攤距離鹿港派出所才450公尺,但當時是傍晚用餐時間,吳婦辯稱要先去吃晚餐再把皮夾送交警察局是有可能的,因此主觀上無法認定有侵占遺失物的故意,判吳婦無罪。(俞泊霖/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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