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爸爸往生前留遺書 載明財產全給他哥哥,小孩的媽媽可代為提訟討公道。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有一個小孩,離婚後,由法院判決歸我監護扶養,小孩的爸爸往生前留有遺書 載明財產要給他哥哥,遺書無公證人簽署,請問這份遺書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他哥哥可以拿這份遺書訴請財產全部歸他嗎?會影響繼承人第一順位人(我的小孩)的權益嗎?
成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致宇答:
依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可有5種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首先需要判斷小孩的爸爸是以何種方式立遺囑,如果符合法律的形式則遺屬自屬有效,若否,則遺囑不生效力,遺產依照法定應繼分來做分配。
但即使遺囑有效,讀者也無須擔心權益受損,依《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小孩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依法仍可繼承原就應可得到的遺產的50%,爸爸的哥哥不能將遺產全部拿走。
若爸爸的哥哥堅持拿走全部遺產,孩子有權利提告,主張《民法》的特留分扣減權,若孩子未滿20歲,則需由法定代理人協助提起訴訟。(顏凡裴/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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