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油門當煞車 撞死老婦判1年

出版時間 2018/07/17
退休陳姓公務員遭新竹地院判刑1年,不得緩刑。資料照
退休陳姓公務員遭新竹地院判刑1年,不得緩刑。資料照

1名陳姓退休公務員,去年開車到山上人家遊玩,正準備下車買票進場之際,竟錯把油門當煞車,導致車輛暴衝撞上1名婦人,事後傷重不治。死者家屬傷痛萬分,且被告肇事對死者未聞問,令其家人相當不滿,堅持提告,甚至不肯接受500萬賠償。新竹地院認,被告態度消極未與被害人和解,雖有意和解,但未獲死者家屬諒解,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不得緩刑。
 
判決書指出,公路局退休員工陳男,去年9月間開車到五峰鄉的山上人家森林農場遊玩,車子才剛抵達農場門口售票亭前,陳男準備下車買票進場之際,陳男竟錯把油門當煞車,導致車子失控暴衝,撞上站在票亭的劉姓婦人,導致劉婦重傷送醫,經搶救4日無效死亡。
 
死者女兒對於陳男撞死母親憤憤不平,對於陳男的過失讓她失去母親,感到憤怒,雙方和解落差太大,無法和解。不過,陳男在偵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
 
新竹地院法官認,被告因一時疏失誤踩油門,釀車禍,導致被害人劉婦本應含飴弄孫之年,卻遽失寶貴生命,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承受傷痛,實應予以非難。考量被告自首、始終坦承犯行,雖被告有意和解,但雙方和解金額有落差,未能和解。加上,被告事後處理態度消極,未主動前去探望被害人,也未赴靈前祭拜致歉,反而任由保險公司無端要求被害人家屬同意調取死者病歷,懷疑被害人年紀大及身體狀況,增添被害家屬二度傷害。
 
雖被告素行良好,但被害人生命無價,對於遽失慈母的家屬,任何金錢補償均不能彌補失去親人傷痛。雖被告與保險公司,表達願賠償500 萬元,但告訴人及其他家屬無法接受賠償金額,已另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官認,被告仰賴保險公司俿理,不能擔當,也未負責,因此法官認定被告不能緩刑,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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