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女友偷情 他怒殺小王獲輕判

出版時間 2018/07/16
謝長智怒殺與女友偷情的小王,因符合義憤要件獲輕判。資料照片
謝長智怒殺與女友偷情的小王,因符合義憤要件獲輕判。資料照片

新竹慣竊謝長智去年回家撞見賈姓同居女友跟杜姓前男友嘿咻,質問杜男:「憑什麼碰我老婆?」沒想到遭杜男反嗆:「賈OO是我的人!」當場暴怒持刀刺殺杜男再向警員自首,一審被依殺人罪判刑13年,謝男上訴否認意圖殺人,高院雖不採信,但指任何人處於謝男所遇狀況,都會激起一時憤慨,因此改依義憤殺人罪輕判他5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謝男(41歲,在押)曾犯多起竊盜案,2015年6月假釋出獄,從事裝潢工作,2016年9月假釋期滿,案發前,他與賈女交往同居2年多,賈女與杜男藕斷絲連,謝還曾撞見2人偷情,因深愛賈女而忍怒原諒。

去年(2017年)8月24日晚間,謝男和杜男同時到賈女的母親住處作客,杜提前離席,謝趕回家,赫見女友和杜正在嘿咻,謝徒手怒打賈女責罵:「妳討客兄!」杜出聲攔阻,揚言:「賈OO是我的人!」、「你打她幹嘛!你不要,還我!」等語。

謝男轉而與杜男互嗆進而拉扯,並從桌下取出一把長約19公分的尖刀,涉先刺傷杜的肩膀示威,見杜非但不退讓,還續稱:「賈OO是我的人!」謝盛怒一刀刺進度的腹部、深達10公分,杜倒地後,謝急忙請朋友幫忙報案,並在警員質問他為何身染鮮血時,搶先自首犯案。

杜男因胃臟、胰臟與靜脈受傷,失血過多、送醫不治。謝男宣稱只是要警告、教訓杜男,若他意圖殺人,應該會刺殺對方頭頸或心口,且他因目睹女友跟杜男偷情,又被杜男嗆聲及毆打,出於激憤而傷害對方,應僅構成最重判刑5年以下的義憤傷害致死罪。

一審認定謝男用刀刺進杜男腹部,已從傷害故意提高為殺人故意,至於法律所稱「義憤」減刑的要件,必須先有被害人所做的不義行為,客觀足以引起公憤,一般人確實無法容忍才構成,謝男雖目睹女友與他人做愛,但男女朋友並無夫妻之間應負的忠誠義務。

此外,一審指謝男行兇前,還怒斥賈女與杜男「給你5分鐘穿衣服穿褲子」,並逕自走出屋外約2分鐘才又進屋,接著與杜男發生衝突,已不符合「當場激於義憤」的條件,所以僅准自首減刑,依殺人罪判謝13年徒刑。

謝男上訴仍否認有殺人犯意,高院審理後不採信,不過關於是否構成「義憤」要件,高院採較為寬鬆見解,指賈女出庭自承跟謝男生小孩,「事發那幾天我才會都沒有穿衣服」,可見謝、賈已有事實上夫妻關係。

高院認為任何人處於謝男撞見心愛女友和他人嘿咻,且情敵不認錯還挑釁的情境,都會激起一時憤慨,因此認定謝男的犯行符合「義憤」要件,並非男女朋友關係就不適用,今改依最重可判刑7年的義憤殺人罪,輕判謝男5年10月徒刑。仍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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