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機場第一航廈。資料照片
一名柯姓男子前年10月駕車到桃園機場接人,在第一航廈前違停,卻不服許姓警員取締,不但倒車撞傷許員,被拉下車後,還毆打警員,結果被依妨害公務罪送辦,交通裁決處另依「抗拒交警稽查」開單裁罰45000元並吊銷執照。但柯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成功,法官認定柯男行為屬妨害公務,而非抗拒交警稽查,今判決撤銷罰鍰及吊銷執照。
柯姓租賃車司機2016年10月26日早上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航站西路邊,違停接送旅客,遭航警局許姓警員前往取締,柯男不服仍想駕車離開,先倒車導致車門撞擊許警背部,許警為阻止將柯男拉出駕駛座,兩方拉扯時柯男出拳毆向許警臉部,許警眼鏡掉落,鼻子受傷流血。
經在旁民眾見義勇為將兩人隔開,許警用無線電呼叫支援,將柯男逮捕。桃園地院去年12月考量柯男已跟許警調解,依妨害公務罪判處2月,可6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但柯男也被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抗拒執行交通勤務」警察的稽查,更造成傷害,罰鍰45000元,吊銷駕照。
柯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考量《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員是可對有危害嫌疑的交通工具攔停,並要求駕駛及乘客出示證件來查證身分,除非有異常舉動及進一步危害,否則不能強制駕駛下車。
在當時柯男不服警員舉發要逕行駛離,許警已可逕行舉發柯男違停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但許警卻執意當場舉發,遭柯車擦撞後,也認為柯男已涉嫌妨害公務而開車門,強制要求柯男下車,柯男則毆傷許警,可見已非「抗拒執行交通勤務」導致警員受傷,因此認定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裁罰已有違誤,判決撤銷罰鍰、吊銷駕照處分;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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