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遭撞母攤子亡超速男無罪 檢不服:超速才釀禍

出版時間 2018/06/26
劉妻遭撞癱瘓需人照料。資料照片
劉妻遭撞癱瘓需人照料。資料照片

新北市男子劉佳文之妻7年前深夜騎機車載兒女返家,在泰山區中山路2段(今新北大道6段)一處巷口闖紅燈,遭馬自達轎車駕駛林隽霆以時速90公里高速撞飛,劉妻癱瘓、兒子身亡,女兒受傷。檢方4次不起訴後,在第5次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林男,但新北地院認為劉妻闖紅燈為肇事主因、林男超速並非肇事原因,判他無罪,尚可上訴。檢方不服,認為轎車後方騎士作證有看見劉妻騎車出現,且林男就是因超速才無法及時反應、煞車而肇事,將研擬上訴。
 
檢方指出,所謂的「信賴原則」應建立在沒有違規的情況下,才能主張。林男當時嚴重超速,就不應主張信賴原則。林男供稱因為左方有施工圍籬,而沒看到劉妻。不過在林男汽車後方的騎士,就證稱當時有看到有物體從左前方出現,因此煞車,但林男沒有馬上煞車,等到煞車燈亮起就撞上了。
 
檢方認為,根據騎士證詞,林男當時疾駛經過,從外側車道超車切入內側車道,騎士車速較慢,因此能夠看見劉妻並煞車,林男因超速故視野、反應都受影響,來不及及時煞車而撞上。
 
檢方認為這名騎士證詞從頭到尾都一致,另名騎士在警詢時證稱有看見劉妻,偵查期間卻改口沒看到,證詞不相符,法院反倒採信前後不相符的騎士說法,對於證稱有看見劉妻、前後證述都一致的騎士說法卻不採信。再者,法院根據鑑定認為,林男即使依限速30公里行駛,煞車距離也須25.54公尺,但現場實際測量僅有20.9公尺可供反應,即便遵守限速仍無法閃避。
 
檢方指出,所謂的20.9公尺是從林男開始煞車到撞擊點所量測的距離,若林男的時速僅30公里,有可能會在距離20.9公尺時,才能發現前方有狀況?何況過去就曾有學者鑑定認為,時速30公里行駛時,煞車距離不需要長到25.54公尺。若設定為依限速30公里行駛該路段時,在距離多遠處能夠發現左前方有車輛出現,量測結果同樣為25.54公尺才能成立。
 
有檢察官聽聞判決私下表示,此案不是只有劉妻癱瘓,是連幼子都喪命的悲劇,而非網友所稱「闖紅燈在先、死好」這類情緒性話語能一言蔽之。雖然劉妻違規闖紅燈,但該路段當時是施工區而限速30公里,若林男遵守速限,將不必導致嚴重災禍。若照法院認定的邏輯,當時遵守速限30公里也無法閃避,因此林男超速到90公里也非肇事原因,所以當時若超速120公里撞死人,不就同樣也可判無罪?
 
此案發生在2011年4月5日深夜,劉男一家人在泰山區一家燒烤店替岳母慶生,41歲劉妻後來騎機車三貼,載7歲小女兒、10歲大兒子回家,不料行經泰山區中山路2段(今新北大道6段)765巷,往明志路3段145巷口行駛時,卻遭林隽霆(30歲)駕駛黑色馬自達轎車高速撞飛。劉妻因此癱瘓,兒子則傷重不治,女兒也有多處受傷。
 
林男坦承超速,但因當時他是綠燈,左方又有道路施工圍籬,才看不到劉妻。看見時雖向外側車道閃避,但仍來不及而撞上。
 
因現場沒監視器,檢方先後依據3份鑑定報告,以及2名林男車輛後方的機車騎士證詞,認為劉妻闖紅燈也是肇事原因;林男雖超速,但基於「路權」觀念、「信賴原則」,4度將林男不起訴。
 
不過再度再議成功後,檢方第五度偵查認為林男的時速超過90公里,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時煞車閃避而車禍,若遵守現場限速30公里,就有可能避免。女兒也證稱,母親有等綠燈才通行,因此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林男,不過法院認為劉妻闖紅燈才是肇事主因,日前判林男無罪。(游仁汶/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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