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能帶走私人物品?

出版時間 2018/06/26
協議離婚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購買的個人物品無關。示意圖
協議離婚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購買的個人物品無關。示意圖

讀者Jeff問:
我與前妻離婚時簽下兩願離婚協議書,其中一條為雙方同意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在有個問題有點困擾我,就是在離婚前,我自己買的東西,我都沒拿回來,現在前妻說因為那一條協議,所以不打算歸還。請問那一條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意思是這樣嗎?

 
律師林威伯答:
所謂夫妻剩餘財產指的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將夫妻各自於婚後取得而現存的財產,扣掉各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以及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所剩下的就是各自的剩餘財產。
 
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例如夫妻倆要離婚時,老公的剩餘財產是1000萬元,老婆的剩餘財產是500萬元,因此老婆可訴請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000萬元減掉500萬元然後除以2,老婆可要求老公給她250萬元。
 
回到讀者的問題,讀者與妻子離婚時,協議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雙方都拋棄分配差額的權利,但這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購買的個人物品無關,只要您能提出證明(如購物發票、刷卡紀錄),證明東西是您花錢買的,就可取回自己買的物品。(丁牧群/採訪整理)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網友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