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監察院的黨產條例釋憲案
去年3月,監察院公布一份黨產條例的調查報告,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今年7月10號,司法院大法官將舉辦說明會,依照司法院新聞稿的內容,這個說明會是關於監察院的釋憲聲請應否受理。
這樣的說明會,在過去應該從來沒有過。司法院書記處甚至預先公告爭點題綱。
說明會的性質
舉辦這次說明會的法律依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該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過去司法院大法官通知當事人、關係人或有關機關說明,大概都是不公開的,除非在解釋理由書或意見書中,經大法官提及之外,並無由得知,這次確實是破天荒的將大法官調查程序公開出來。
至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革,上次不受理的前瞻預算及法案爭議,或許是讓大法官決定公開調查程序的原因之一。
監察院執行職務的範圍
從書記處公布的爭點題綱,大概可以知道大法官在意的是甚麼: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於監察院聲請釋憲時應如何適用?本件監察院釋憲聲請究係該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本件聲請是否合於前開聲請要件,而應否受理?
(二)本件聲請受理與否對憲法權力分立之運作有何意涵?
監察院聲請釋憲的依據
從監察院的釋憲聲請書來看,監察院是在接獲民眾陳訴,在調查之後,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因此做成調查報告後,提出釋憲聲請。
依照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適用法律與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監察院認為自己是在 #行使調查權,#適用黨產條例 發生牴觸疑義,因此依照上述規定聲請解釋。
可能的爭議
問題是,當監察院在行使調查權時,發現涉及的法律有違憲疑慮,是不是就可以聲請釋憲?這樣算不算是行使職權,而適用法律?其中是否有界線存在?
就如同爭點裡面所提到的:監察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
畢竟,當事人必須在個案中窮竟救濟途徑、法官必須在承審個案中,認為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才能提出釋憲聲請。
這一切的疑問,有待大法官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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