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訴訟期間,想阻止受贈者入屋,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因與配偶已離婚,當初房屋贈與前妻的兒子(贈與後經DNA檢測發現,與該位繼承者非親子關係),現已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給該繼承人,在等待訴訟期間,前妻聲明他們是該房產所有權人,請問這樣他們可隨時遷入住宅並侵佔該房屋?該怎麼處理?
律師張繼文答:
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有權人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另《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提問的讀者沒有說明其所稱撤銷贈與之訴訟,是否為撤銷贈與行為後,請求返還房地等不當得利的訴訟細節。如果是請求返還房地的訴訟,在訴訟進行中擔心非所有權人遷入住宅並侵佔該房屋,建議向法院再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起訴請求防止被告等進入訴訟中的房地。
而在前述返還房地及防止侵害所有權等主要的訴訟確定之前,也可以另外向法院說明因為前妻等人聲明他們是所有權人,如果遷入該房地有變更現狀,或本案返還所有物等訴訟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可能性,請求准予假處分裁定。(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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