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調手機定位資訊 美最高法院:須搜索票

出版時間 2018/06/25
美國最高法院。翻攝網路
美國最高法院。翻攝網路

作者:一起讀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關於手機定位資訊的最新判決

昨天,美國最高法院針對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一案宣判,多數意見(5:4)認為取得手機位置資訊屬於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搜索行為(Search),偵查機關需要向取得法院取得令狀才可以。

案例事實

2011年,在底特律發生一件搶劫案,警察向一位嫌疑犯Carpenter的電信服務商調取手機地理位置,總共取得了127天、12898個不同的地理位置。之所以可以取得地理位置,主要是因為手機會跟基地台進行通聯,基地台可以推斷使用手機所在地,而當時警方並沒有向法院聲請令狀。

根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人民不受無理由搜索、扣押。如果一項偵查的行為,被認為屬於搜索(search),就必須要有法院核發的令狀(warrant),或者符合特定情形,像是急迫情形的例外。

當Carpenter被起訴到法院後,警方調取手機地理位置並沒有取得令狀這件事情,成為法律上爭議的焦點,聯邦上訴第六巡迴法院認為手機位置資訊,並沒有受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因此並不需要令狀,案件來到最高法院。

判決結果

美國最高法院共有九位大法官,本案投成5:4,多數意見由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特執筆,認為手機成為日常生活中普遍的一部分,取得手機地理位置屬於第四修正案的search,需要向法院聲請令狀,除非符合無令狀搜索的緊急例外情況。

本案的多數意見書有23頁,但不同意見書共達92頁。反對意見的理由大概是手機基地台資訊,是個人自願和通訊業者分享的,和銀行交易紀錄沒有甚麼不同,而這類資料並沒有令狀的要求。換言之,少數意見認為,這些資料並不在手機客戶本身持有、掌控,也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台灣現況如何?

實務上,手機基地台位置可以藉由調取通聯的方式取得,原本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只規定了「通訊監察書」的型態,也就是所謂的監聽。103年1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上路,將「通訊紀錄」跟「通訊使用者」資料納入規範中,在此之後,檢警需要透過「調取票」的方式才能取得這兩類資料。

依照通保法第11-1規定,調取通聯記錄採取相對的法官保留,某些列舉罪名,像是詐欺、毒品等,可以由檢察官職權調取。除此之外的罪名,則要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此外,調取通聯也有先天上的限制,必須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或列舉罪名,像是車禍所致的過失傷害,屬於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誹謗,就無法聲請調取通聯。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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