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庭訊內容與結果)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台設廠,26年前爆發廠內所用化學溶劑長期毒害員工,衍生逾1300人罹癌、200多人死亡的不幸事件,高院二審去年判決RCA與股東奇異公司共4家公司,應賠償第一批提告的486位受害者與家屬共7.1億餘元,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今開庭辯論,受害者與家屬委任律師團主張本案應寬鬆認定因果關係,「若要求污染到致病每個環節查得清清楚楚,等於拒絕原告的請求,原告不必來法院了。」
儘管今天上午一開庭,合議庭審判長劉福來就要求雙方律師團長話短說,但扣除午休1小時40分鐘以及一次短暫休庭10分鐘,庭訊仍進行共6小時30分,直到傍晚5時50分才結束,合議庭諭知今年8月16日上午11時宣判。
RCA等被告公司的辯護律師團強調,不能用單一的流行病學數據,當成本案污染與致病之間有無關連性、因果關係的證據,例如有白髮者與罹患心臟病的人,在數據上呈現某種關連,但不代表有白髮就易有心臟病,其實是因年長通常會有白髮,年長也比較可能罹患心臟病所致。
辯護律師團並主張,本案原告早在1999年就組織自救會、成立律師團,2001年、2002年間已知奇異公司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甚至有受害人組團赴美,揚言向奇異討公道,但拖延到2004年起訴時,沒將奇異列為被告,2007年才追加奇異為求償被告。
辯護律師團指出,本件原告對奇異公司提告的時間點,明顯超出法定時效,此外,有些原告離開RCA已20、30年才發現罹癌,「二審卻創造出專家證人作證才起算時效,甚至罹癌20年才起算時效的偏袒見解」,希望最高院能就法論法,妥適審判。
受害人與家屬委任律師團成員、律師周漢威開完庭受訪指出,本案許多研究報告是在2012年、2017年才提出,確認一些以前不知道的致癌物,提告當時欠缺這類客觀證據,加上RCA在流行病學調查時,沒提供足夠資料、掩蓋事實,所以一、二審法官認定提告未超出時效,這樣是合理的。
受害人與家屬委任律師團成員、律師林永頌,今天上午代表原告結辯時,呼籲最高院自為判決並提高賠償金額,他說,律師團查閱RCA等被告公司營收資料,發現奇異公司「只需要幾小時就能賺進(台幣)27億元」,但RCA等被告公司寧可支付高額律師費,也不願賠償。
林永頌表示,許多受害者等不到司法判決,已經辭世,本案為跨國公司污染實例,且為公衛和醫學經典教材,是備受世界注意的指標性案件,「相信台灣司法在進步、在努力」,會做出適當判決。
本案上午9時30分開庭時,審判長劉福來裁示上午由受害者與家屬委任律師團陳述2小時,下午由RCA等公司的辯護律師團陳述2小時。劉福來並提醒雙方不必重複書狀已寫的內容,「發言盡量簡要,有力量的話,一分鐘就足夠打動合議庭!」
由於數10名受害者與家屬一早就聚集在最高院門前陳情,委任律師團再度請求合議庭考慮開放網路直播本次審理過程,強調法庭內座位有限,眾多當事人沒辦法親自得知庭內辯論情況,若不直播,等於剝奪當事人實質參與權利,「請合議庭慎重三思!」但劉福來表示,須尊重兩造的意願,「希望了解不直播的決定」。
RCA公司被控從1970年起在桃園等地設廠,生產電視機的電腦選擇器等零件,卻要員工長年在毫無防護下,使用致癌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有機溶劑,清洗完成錫焊的電路板。
更嚴重的是,這些用過的有機溶劑被排入工廠挖的地下井,但RCA卻抽地下水供員工及員工宿舍飲用、盥洗,之後RCA先後被奇異、湯姆笙等公司入股購併,1991年湯姆笙發現RCA廠區遭污染,1992年關廠資遣員工賣地。
受害員工與家屬組成「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清查出逾1300員工罹癌、200多人死亡,協會認定肇因RCA使員工與家屬暴露於高濃度有害溶劑及氣體、飲用污染水,以致罹癌風險高達0.3%,高於醫學最高安全範圍0.01%的30倍。
關懷協會整合第一批提告的受害員工與家屬,於2006年要求RCA等5家公司連帶賠償27億元,北院一審於2015年4月判決RCA等3公司須連帶賠償桃園廠445人共5.6億餘元。
上訴後,高院二審加碼認定RCA股東之一、GE奇異公司也有責任,去年10月判決4公司應連帶賠償486人共7.1億餘元,判賠人數增加的主因,是將41位RCA竹北廠員工也納入獲賠名單。
雙方對二審判決均提上訴,最高院認為本案原告等人有無受到損害或罹病,若有,與其當年接觸的致癌或致病物質有無因果關係,應採何種理論認定,以及RCA等公司主張的時效抗辯有無理由等,有詳查必要,因此今天開庭辯論。(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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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1:25
更新時間: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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