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女廚師4年前到台中林新醫院健康檢查驗出左肺有腫瘤,切除時黎姓、楊姓醫師將腫瘤旁的臂神經截斷,造成李女左手腕無法動作、左手臂麻痛、甚至左眼瞼下垂、左眼窩下陷,林新醫院卻未告知李女,僅為她進行復健,直到李女到長庚醫院檢查才知悉,怒提告求償。台中地院認為醫師雖無醫療疏失,但術前未盡說明義務,今判林新醫院和醫師應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判決指出,2014年5月22日,從事廚師工作的李女到台中醫院進行健康檢查,經胸腔X光片及電腦電層檢查後,確定李女胸腔左上方有一約3公分大的腫瘤,經心臟外科黎姓醫師初判為良性,便與胸腔外科楊姓醫師共同執刀,為李女進行胸腔鏡腫瘤切除手術。手術後,兩位醫師未告知李女的臂神經遭切斷,並告知手術成功。但手術後,李女感到左手腕無法動、手臂麻痛等症狀,甚至逐漸出現左眼瞼下垂、左眼窩下陷等現象。
李女將身體變化和不適告訴楊姓醫師,楊姓醫師要她回診復健,但經多次復健治療,李女仍覺左手臂無回復跡象,於是於同年10月30日自行到長庚醫院檢查,才發現當初手術時臂神經遭截斷,憤而提告求償工作損失、就醫交通、精神慰撫金等共計300萬元。
林新醫院對此辯稱,兩位醫師依照手術計畫將「腫瘤」完整摘除,當然包含腫瘤裡面的神經需一併切除,而手術過程中,根本無法知道腫瘤裡面包埋的神經有哪一些,所以就手術本身而言,是成功的,而手術後醫師和醫院也針對病患提出的不適問題進行復健,並無延誤治療時機。且術前李女有簽手術同意書,上載明手術過程有一定風險,李女也同意。
經台中地院送往衛福部醫審會兩次鑑定,均認為依照醫療常規,以胸腔內視鏡手術切除胸腔壁腫瘤,是最佳治療選擇,而腫瘤常與神經沾黏,容易壓迫到神經,所以整個切除是根治方式。而手術過後,病歷上有記載神經截斷、懷疑臂神經叢損傷等,病患也出現手臂麻痺無力症狀,醫師因此積極安排復健科會診,予以藥物治療,減輕病人傷害,醫審會認為,神經傷害是這起手術無法避免的併發症,且術後有積極施以復健,林新醫院和醫師沒有醫療行為上的疏失。
不過法官認為依照《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才得以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但林新醫院及醫師在手術前並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判林新醫院和兩位醫師應賠償李女精神損失20萬元。仍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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