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上月在網路號召性愛趴,因收取費用遭警方依妨害風化送辦。警方提供
新北市土城分局警方日前破獲性愛派對,令人想起過去喧騰一時的「射淫師」雜交趴,但2案之間在法律責任及刑責上,有沒有差別?律師王志超表示,不管發起人有沒有親自參與性交,只要有收取費用,就是觸犯刑法妨害風化中的媒介性交易,所以2起案件所觸犯的法律及刑責,基本上是沒有差別之分的。
律師莊秀銘也補充,「性愛本身並不犯法,有問題的是對價關係。」他表示,即使是一群友人到摩鐵開性愛派對,只要沒有出現對價關係,就沒有媒介性交易的問題,還不至於構成刑事責任,但是只要意圖營利,或確實發生獲利的情況,那就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當中媒介性交易的要件,因此收費的多寡,有時也城為案件的關鍵。
莊秀銘以當年的台鐵火車癡漢趴為例,該案當年在法庭上出現不同見解,有法官認為火車癡漢趴的發起人,在扣除相關的成本之後,根本沒有獲利,因此在刑法要件上,不構成「營利行為」,但因火車癡漢趴地舉辦場所是公共交通工具,所以產生公然猥褻的刑責。(突發中心呂健豪/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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