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鄧文聰、黃正一被控涉掏空幸福人壽133億元案,前特偵組認為瑞士EFG盈豐銀行前業務副總吳曉雲為共犯,將全案發交台北地檢署偵辦,而鄧文聰在法院開庭時,也告發吳女涉犯詐欺,要求法院移請檢方偵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吳女涉犯《保險法》,依法起訴。
北檢查出,2007年8月間,擔任幸福正副董事長的黃正一、鄧文聰,為了因應金管會要求增資12億5000萬元,竟趁機將幸福的5000萬美元資產,移到瑞士EFG銀行設立基金,向EFG銀行質押借款2200萬美元,再以這筆錢做為幸福人壽的增資款。
2008年,鄧文聰接任董座,再將2億5000萬美元的幸福資產匯到EFG,交由時任業務副總的吳曉雲代操國外債券,這筆錢也被鄧拿去質押2億5000萬美元,匯到自己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帳戶內。
特偵組調查後將鄧文聰、黃正一依違反《保險法》等罪起訴,高院依《保險法》背信等罪合併判處鄧男26年徒刑、併科罰金7.5億元,須沒收犯罪所得1.93億餘美元,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底針對鄧男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的部分,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3.5億元定讞,其餘洗錢等2罪發回更審。
而在法院審理期間,當時特偵組也認定EFG理財經理吳曉雲是共犯,將案件發交台北地檢署續行偵辦。不僅特偵組認為吳女涉嫌,連鄧文聰在審理期向法院提出告發,鄧表示,吳曉雲未經許可來台幫幸福人壽代操2億美金,從事投資股票、證券等銀行業務,事後卻擅自變更投資標的並凍結資產,涉犯詐欺、偽證及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法院移請檢方偵辦。
據了解,對於被指控為掏空幸福人壽的共犯,吳女辯稱「將資產放到法人公司、設立紙上公司、設質」全由鄧文聰及黃正一指使,她只是奉命行事,但檢察官不採信其說法,以涉犯《保險法》等罪嫌起訴。
另外,吳曉雲因為這起事件,其名下不動產遭到幸福人壽查封,其中,位於新生南路的「大安鼎極」自家住宅,今年4月20日以總價9219萬元順利拍脫,溢價率15.24%。(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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