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判決理由)
桃園一名張姓男子去年與71歲母親在家喝酒,被母親碎念他失業一事而暴怒,涉持鐵製炒鍋、香爐等物砸死母親,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他無期徒刑,張上訴宣稱:「沒有想殺母親的意思!」律師指張飽受母親情緒暴力而失控,請求輕判,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可上訴。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張男涉持炒菜鐵鍋等硬物打爛母親臉面後,仍持續對已倒地的母親毆打施暴,明顯有殺人犯意,雖然多年前曾到醫院精神科住院治療,且有酗酒習慣,但本案鑑定認為張行兇時,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況,不符法定減刑條件。
高院認為張男不念母子情分,犯行應予嚴懲,但考量張逞兇後留在現場等候警員處理,到案始終認錯,且本案是一時暴怒所犯,非因謀財或極端藐視人命等卑劣動機,張的父、兄出庭也原諒張男,同意「不用判到最重的刑期」。
高院指檢方上訴要求重判,雖沒表明「判死」,但張男所犯罪名的法定刑只有無期徒刑、死刑兩種選擇,高院認定檢方就是要求改判死刑,但張長期承受母親的言語暴力,動輒以肢體暴力回應,「這是家庭悲劇,不是他一個人的責任,家人知道卻不處理,也有責任」。
高院認定張男並非全然泯滅人性,未達「求其生而不可得」程度,若改判死刑恐有刑罰過當之虞,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至於律師主張斟酌情堪憫恕減刑一事,高院指本案張殺母罪行,很難引起一般人的同情,不予准許。
在押的張男被押解到庭聆判,對於合議庭敘述他長期遭母親施加精神暴力,似乎頗有感觸,不時點頭回應。還押時被問到殺母有無悔意,張神色黯然不回答。
判決指出,張男(38歲,在押)去年3月8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龜山住處和老母共飲啤酒、威士忌,母子倆酒後又因張男失業而口角。張不滿母親明知他因車禍造成手傷而無法工作,仍不時拿此事對他碎碎念,憤而起身拿家裡的炒菜鐵鍋,涉狂砸母親頭部,並踹踢不支倒地的母親。
張男因怒氣未消,又涉拿鐵製香爐重擊母親頭臉,狂喊:「去死啦!」、「把我拖累!」等語。張母面目全非慘死,張男到案被羈押至今,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張上訴高院,屢次表示:「沒有想殺母親的意思!」自稱當時飲酒過量、情緒失控才會出事,他真的沒有殺人念頭,請求法官輕判。
律師指張男身為幼子,在家陪伴年邁雙親,欠缺其他年長手足支援,又長期飽受母親疑心丈夫外遇所遷怒的情緒暴力,曾因此在家開瓦斯企圖自殺而被送往精神病院,返家後未能改變所處環境,「於是時間一到,就像火山一樣爆發」。
律師指張男所犯應為傷害致死罪,且張已獲父兄出庭表示願意原諒,但張被訴的罪名,僅有無期徒刑與死刑2種法定刑,律師請求合議庭斟酌張情堪憫恕、仍有復歸社會的可能,准予減刑。
檢方表示,光看起訴書描述張男行兇過程,都能感受張當時的殘忍,尤其張母奄奄一息之際,仍遭張持續施暴,造成不可彌補的傷痛,檢方請求合議庭慎重審酌,是否真要讓張改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的刑度。(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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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0:23
更新時間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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