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下屬「幫忙」劉政鴻弟蓋行館 前國產局長遭判刑

出版時間 2018/06/01
前國產局局長洪寶川。資料照片
前國產局局長洪寶川。資料照片

前苗縣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七七行館弊案,向3名國有財產局(國產署前身)承租、購得土地,時任局長洪寶川指示股長張智傑及組員廖益護航。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洪寶川就是因為劉政池是縣長胞弟,才讓其違法通關,依對主管事物圖利罪判處洪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張、廖則處5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起訴指出,洪寶川和劉政池有私交,明知要購買陽明山國家公園管制區內的國有地,限制嚴格,須有租賃關係及合法建物存在,卻仍指示下屬「幫忙」劉政池,盡速辦理劉政池申租案,劉政池成功承租土地後,洪寶川明知五該地號當時為空地,卻在申購過程中,指示張智傑、廖益群偽造公務電話紀錄「無中生有」,謊稱陽管處認定該土地上有合法建物,使劉政池得以購買土地,並蓋了七七行館。
 
但洪寶川等3人始終否認犯罪,洪解釋是「便民服務」而非包庇;張、廖則表示只是聽命行事,才加速通過劉政池申購案。
 
士林地院審理指出,劉政池當時先購買泉源段3小段506地號2棟地上建物,接著1998年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土地,進行分割,為七七行館開發計畫鋪路。當時擔任國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長的洪寶川負責此案。
 
洪寶川勘查結果,明明顯示劉政池承租的範圍已超過法規規定單一承租人最高20公畝的限制,依法應予駁回申請,卻因念及劉政池胞兄劉政鴻當時為立法委員,竟指示管理課直接辦理核租,通過劉政池的申租案。
 
劉政池租到土地後,將所有權贈與2子女和胞妹等人,又以子女是承租人名義向北辦處申購該處空地。但依法想購買陽明山國家公園管制區內的國有地,除了須有租賃關係外,土地上須有合法建物存在。劉政池轉向洪寶川陳情後,洪竟又指示北張智傑及廖益群,製作不實的公務電話記錄的方式簽准本案申購案,讓劉最後得以用4543萬元的價格購得土地。

士林地院批評,洪寶川等 3人身為公務員,本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的利益,明知劉政池申購案與申購案件處理原則和規定不符,應該予以駁回,卻反而積極為本案尋求解套方式,且3人自始自終都不認罪,難認其有悔悟之心,因此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判洪寶川應執行6年;張智傑,廖益群均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全案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

【更多司法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