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782斤誤載419克 毒犯上訴結果判刑加倍

出版時間 2018/05/31
海巡攔截漁船走私毒品獲表揚。資料照片
海巡攔截漁船走私毒品獲表揚。資料照片

(更新:新增判決理由)

高雄地院審理「新進滿貳號」漁船走私毒品案判決書被指搞烏龍,將782公斤毒品誤認為419公克而輕判兩被告,其中坦承走私獲輕判的楊政錦一審判刑4年,未上訴定讞;否認犯行上訴的張慶龍一審原判刑5年10月,高雄高分院今依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改重判他有期徒刑11年。
 
本案是在張男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審理發現一審判決書記載兩被告走私第四級毒品原料鹽酸羥亞胺總重為419公克,而非實際走私的782公斤,懷疑地院合議庭3法官是否誤認毒品總重而輕判楊男、張男兩被告各4年及5年10月徒刑;高雄地院回應則指法官是在製作判決書時誤載總重為419公克,且楊男是因坦承犯行獲輕判4年,張男否認判刑5年10月,量刑均在法定刑度之內,並無誤認毒品以致輕判情形。
 
本案源於高雄檢警去年3月查獲綽號「許利發」的男子委託楊男運送毒品,楊男找張男駕駛漁船「新進滿貳號」,將分裝於45包黃色飼料袋的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走私來台,遭警方登船查緝破獲,張、揚2人被依運輸四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後楊男放棄上訴而告定讞,否認犯行的張男上訴後二審今反遭重判11年。
 
二審改判理由指出,一審原判決記載本件查獲之毒品數量為共45 包,純度約63% 至86% ,驗前總淨重419.28 公克,純質淨重301.62公克,抽樣1.07 公克鑑定用罄,驗後總淨重418.21 公克。張男上訴後一審發現判決有誤,雖於今年4月30日以裁定更正毒品數量為「驗前總淨重1,074,088 公克,驗餘淨重1,074,086.9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782930.74 公克」,但二審合議庭認為該錯誤並非「誤寫、誤算」,而是原審法院錯誤認定毒品數量,已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不得以裁定更正,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張男11年有期徒刑。(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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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5:00
更新時間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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