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二版動新聞)
雲林縣陳姓男子(41 歲)因車禍觸犯過失傷害罪,遭雲林地院判2個月,得易科罰金約6萬元,但他逃避刑責,本月15日遭發布通緝,上周六被捕。因他向檢方坦言無力繳錢,直接被發監執行,在上囚車前,約晚間8點25分,竟趁法警不注意翻越地檢署高約2公尺的圍牆逃逸,就在兩點半左右,歷經66小時逃亡,他自己走進斗南分局大埤分駐所,向警方投案,警方正對他進行訊問中,釐清脫逃動機等。
陳嫌投案後供稱,翻牆脫逃後在地檢署附近偷腳踏車,從地檢署騎回約 30公里外的古坑租屋處,解開手銬,該租屋處警方不知道,所以他就躲在此。至於為何想逃,陳嫌供稱,自己是鐵工,收入不穩定,常入不敷出,因自己不想被關,所以逃跑想籌6萬元罰金,但昨起看到媒體一直報導他脫逃新聞,心想逃不掉了,中午找了一輛計程車載到分駐所投案。
雲林地檢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當晚2名法警前後押解4名人犯上囚車,均有上手銬,但法警考慮4人犯態度均配合,並未給予上腳鐐,當時陳嫌排在第一位,準備上囚車前,他見走在前面的法警轉身開囚車閘門,趁隙掙脫,並爬上一旁2公尺高的圍牆,翻牆逃逸,法警見狀趕緊追人,但並未追到人,另一法警留在原地看守另3名人犯。
脫逃的陳嫌在去年初在雲林縣虎尾郊區,駕駛自小客車,轉彎未禮讓直行機車,撞擊導致對方骨折,今年1越雲林地院依照過失傷害罪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約6萬元。陳男躲避刑責,本月15日被發布通緝,上周六被警方逮捕並移送。
檢方表示,檢察官上周六詢問「是否要繳罰金」,陳男猛向檢察官訴苦「沒錢繳」,為此裁定發監執行。至於陳嫌為何無法繳納易科罰金?是否和其工作收入有關等,檢方以受限個資法,婉拒說明。
法警依照「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進行人犯押解,此案是否射擊疏縱人犯,黃怡華指出,目前已經兩名法警暫列關係人進行約談,若涉及疏縱人犯,將改列被告。兩名法警初步說,因4名人犯在地檢內態度配合,情緒也緩和,所以評估替4人犯上手銬即可,並未上腳鐐。
檢方指出,根據注意事項規定,解送人犯兩名以下者,派解送法警兩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兩名,得加派法警一人,但法警稱當天人力不足,由兩位法警解送。
檢方表示,《刑法》163條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人脫逃,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 元以下罰金。(林靜盛、李政遠/雲林報導)
發稿時間00:39
更新時間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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