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命案】新聞稿全文 土豪哥判刑理由是這個

出版時間 2018/05/29
土豪哥。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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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新聞資料  107.05.29.

檢察官、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江哲瑋因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江哲瑋、張子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106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朱家龍、洪聖晏、蔡逸學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因而致人於死,朱家龍、蔡逸學各處有期徒刑10年,洪聖晏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即藥事法第83條第2項前段之罪)
三、江哲瑋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沒收部分省略)
四、張子奕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累犯、沒收部分省略)

【刑度僅張子奕因變更罪名加重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
一審判決主文:
朱家龍犯藥事法第83條第二項之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洪聖晏犯藥事法第83條第二項之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蔡逸學犯藥事法第83條第二項之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張子奕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2】
 
貳、事實概要:

一、朱家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下午5時4分許,至臺北W飯店訂房入住2502號房,隨即前往王牌101酒店與其友人洪聖晏、蔡逸學等人聚會飲酒,結束後邀約洪聖晏、蔡逸學同往2502號房內舉辦毒品派對。

二、朱家龍、蔡逸學先於同年月3日凌晨1時24分許,帶同朱家龍之友人楊○○(綽號「娜娜」)及王○蒂(綽號「Rara」)、傳播小姐湯○○(綽號「Emily」)進入上開房間內,再各自取出含多種禁藥、偽藥成分之軟糖及梅片、愷他命等物,置於桌上,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

嗣朱家龍得知王○蒂欲邀友人張子奕(綽號「阿威」)到場聊天,遂要求王○蒂詢問張子奕可否取得咖啡包毒品,經王○蒂聯繫張子奕後,張子奕即於同日凌晨將含有禁藥、偽藥成分之「金色小惡魔」毒咖啡包攜至2502號房內,販賣予朱家龍。

而洪聖晏、江哲瑋亦於同日凌晨攜帶「冰火」調酒、紙杯、骰子等物,進入2502號房,眾人即開始以骰盅玩遊戲,約定以飲用冰火調酒或毒咖啡包沖泡之飲品,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

三、因參加上開毒品派對者陸續離開,最後一人王○蒂亦於當晚7時53分許離去,朱家龍、洪聖晏、蔡逸學遂於當晚11時43分許外出用餐,期間並由洪聖晏透過管道於同年月4日凌晨購買金色小惡魔毒咖啡包。

迨朱家龍、洪聖晏、蔡逸學餐畢,於同年月4日凌晨2時2分許返回2502號房內,隨即各自透過管道聯繫欲取得毒品續供參加該毒品派對之人施用,蔡逸學並依朱家龍指示,與江哲瑋電話聯繫所需毒品種類、數量後,江哲瑋即於同日凌晨至2502號房內,將金色小惡魔毒咖啡包及搖頭丸、愷他命販賣予朱家龍。

另洪聖晏則透過管道覓得傳播小姐劉○○(綽號「曼曼」)、郭○○先後於同日凌晨3時2分許、凌晨4時43分許進入2502號房內坐檯助興,朱家龍亦邀約王○蒂、王○○(綽號「王小靜」)到場玩樂,其與洪聖晏、蔡逸學並將軟糖、毒咖啡包、搖頭丸及愷他命等物置於桌上,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眾人即開始以骰盅玩遊戲,約定以飲用冰火調酒或毒咖啡包沖泡之飲品,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

四、嗣朱家龍見毒品已剩不多,遂透過自身管道對外聯繫洽購毒品,再指示劉○○前往W飯店10樓大廳、電梯口等處,向不詳男子購得含有禁藥、偽藥成分之毒咖啡包、愷他命等物,攜回上開房間內交由朱家龍置於桌上,供在場之人施用。

五、迨同年月6日凌晨3時53分許,朱家龍未退房而暫時離去,洪聖晏、蔡逸學則仍續留房內以上開方式玩樂。嗣洪聖晏、蔡逸學於同日下午2時許,見劉○○因混合施用上開禁藥、偽藥毒品而感身體不適,並出現眼神渙散、語無倫次、撞牆、過於興奮、乃至最終在房內昏睡等異狀,朱家龍亦經當時在房內目睹此情之王○蒂以「微信」聯繫告知「其中一個女的有狀況」、「現在」、「把我們都吵醒」、「好像太ㄍㄧㄣ」、「他們全部都不能在補」、「都怪怪」等情,然朱家龍僅回覆「真假」、「怎ㄑㄧㄣ」、「哈哈大笑」、「4天耶」等內容,而未即刻通知「WHOTEL」退房或告知洪聖晏、蔡逸學終止上開毒品派對,任由洪聖晏、蔡逸學繼續舉辦該毒品派對。

六、嗣蔡逸學於同年月6日晚間,因房內毒品數量不足而再次催促江哲瑋盡快補足先前所需之毒品種類及數量,江哲瑋遂於當晚9時55分許,再次前往2502號房,將含有禁藥、偽藥成分之梅片、愷他命等毒品交付蔡逸學置於房內桌上,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後因江哲瑋留在現場玩樂,洪聖晏遂於同年月7日凌晨1時10分許聯絡傳播小姐劉秭安(綽號「醬醬」)到場坐檯助興。

七、迨同年月7日凌晨4時許,郭○○因連日來混合施用多種禁藥、偽藥毒品,而出現反覆穿脫衣服、神智不清等異狀,洪聖晏、蔡逸學見狀,非但未立即將郭○○送醫急救,反而於同日上午7時許透過劉○○聯絡密醫吳柏澂(綽號「阿寶」)到場,要求吳柏澂為郭○○施打俗稱「排毒針」之點滴,然郭○○身體狀況不僅未能改善,更出現意識不清、呼吸聲異常、大小便失禁等情,始由江哲瑋於同日上午近10時許陪同背負郭○○之洪聖晏搭計程車前往國泰醫院急救,然洪聖晏為規避自身刑責,竟向醫、警謊稱郭○○係自行在住處吞服FM2藥物過量云云,以誤導警方偵辦。

嗣郭○○於同日中午12時許,經轉送臺北榮總急救後,仍於當晚因混合藥物中毒引發中毒性休克併橫紋肌溶解症、終致多重器官衰竭而不治死亡。

八、張子奕另於105年11、12月間某時,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寶愛酒店」內,以抵償70萬元債務作為購毒對價,向「小弘」販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13包,伺機售予不特定人牟利,惟尚未賣出,即為警執行搜索查獲。

參、理由要旨:

一、撤銷改判之主要理由:
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同時轉讓禁藥、偽藥,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轉讓禁藥致人於死罪處斷。原審論以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均有違誤。

張子奕係販賣金色小惡魔毒咖啡包予朱家龍。原審認係無償轉讓予王○蒂,亦有違誤。另張子奕向「小弘」販入之第三級毒品為13包,原審誤認為12包。

扣案供張子奕、江哲瑋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原審漏未依法諭知沒收。

二、量刑之主要理由:
關於轉讓禁藥致人於死部分之量刑理由要旨: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持續無償轉讓禁、偽藥供在場之傳播小姐及友人施用,且在禁、偽藥數量不足時,仍不知節制,一再透過自身管道取得禁、偽藥;洪聖晏、蔡逸學甚且在劉○○已因施用禁、偽藥而身體不適後,仍續辦派對,供應禁、偽藥予在場之人施用。

朱家龍雖於105年12月6日凌晨3時53分許即離開W飯店,而在郭○○身體不適乃至送醫之此段期間並不在場,然其身為W飯店之VIP及上開2502號房之訂房人,對於本案毒品派對之所以能在W飯店一連舉辦數日,具有決定性之關鍵影響,在得知劉○○狀況不佳時,不僅未積極阻止洪聖晏、蔡逸學續辦派對,更未告知飯店立即退房,最終導致郭○○死亡之不幸事件發生。

洪聖晏、蔡逸學在郭○○已因身體不適出現異狀後,為求規避己身刑責,竟未將郭○○送醫,反而通知密醫吳柏澂(另案審理,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到場施打排毒針,及至郭○○身體狀況已嚴重惡化而不得不就醫時,始將郭○○送醫,洪聖晏更向醫、警謊稱郭○○係在家服用FM2過量,企圖誤導警方辦案;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犯後飾詞卸責,迄今未獲郭○○之家屬諒解等情,分別量處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有期徒刑10年、10年、10年6月。

關於張子奕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量刑理由要旨:張子奕於前述時、地販賣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予朱家龍,固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助長毒品之氾濫,本不宜輕縱,惟其係因友人王○蒂主動聯繫洽詢,始行販賣,販毒次數、對象均屬單一,所售毒品數量(10包)不多,價額(3000元)非鉅,洵屬零星交易,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第59條規定加、減其刑。

其餘部分之量刑要旨:關於張子奕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部分及江哲瑋部分,均量處與原審相同之刑度。
 
參、本件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葉騰瑞、陪席法官莊明彰、受命法官陳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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