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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台中林姓女子與陳姓男子論及婚嫁,兩人訂婚後,陳陸續匯款給女友54萬「聘金」,女方卻在婚約期間與其他男子交往,陳提分手要求返還聘金。台中地院判女方應還給男方婚約贈與物54萬6270元,可上訴。
彰師大婚姻與家族治療研究所助理教授程婉若說,兩人在結婚前因聘金談不攏導致分手,甚至清算先前的金錢,往往相處早有問題。程婉若也說,聘金和嫁妝不是各付同等的金額就是男女平等,這樣的傳統習俗無論是基於愛情或是家人祝福,都無法脫離社會經濟觀點與性別文化。
資深媒人唐俊民認為,聘金有時是「誠意」的展現,讓對方家人安心,透過媒人協調,或講好將聘金擺出來「做做樣子」,婚禮後返還也很常見。(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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