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1對情侶去年2月吃完燒酒雞後,由鄭姓男子開車載曾姓女友回家,行經新竹市中華路5段的三岔路時,1輛由張姓騎士騎乘的機車突然騎入內車道準備迴轉,由於鄭男車速過快閃避不及擦撞,致張男彈飛傷重死亡。曾女害怕男友喝燒酒雞酒測不過,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但遭警方眼尖拆穿。雖檢方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起訴鄭男,但法官調查發現事證不足,因此改依過失致死判鄭男5個月徒刑,曾女頂替罪獲判3個月,均獲緩刑。
判決書指出,鄭男、曾女這對情侶,去年過年期間開車到苗栗跟友人一起吃燒酒雞,午間鄭男開車載女友返回新竹,行經中華路5段的1處三岔口,未依速限減速,車速保持在70公里以上。不料一輛由張男騎乘的機車行駛到三岔口欲左迴轉時,未減速的鄭男開車撞上張男機車,張男人車倒地,重傷送醫不治死亡。
車上的鄭男及曾女見車禍肇事,雙方即有默契由曾女向警謊稱頂替。新竹市警方獲報趕往處理,曾女向警方表明自己肇事,並接受酒測。只是曾女對肇事過程交待不清,且神情慌張,因此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鄭男才是駕駛者(酒測值0.11),因此2人均被法辦。
兩人在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鄭男行經閃燈號誌路口時,未減速還超速以70公里行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上張男機車,顯見鄭男是有過失的。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報告,也認定鄭男過失造成車禍,張的死亡與鄭男過失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法官調查,依當時情況,死者張男疏於注意,貿然行駛禁行機車內車道並逕行左迴轉,未充分注意來往車輛並讓行,導致鄭男未減速煞車而肇事,也應認為肇事因素。而交通鑑定也認定這是肇事主因。不過法官認,就算死者在這次交通事故有過失,但仍無法解除鄭男的罪責。
雖檢方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起訴鄭男,但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測試結果均正常,且檢方並未提出回溯計算基準、公式及來源依據,況且,飲酒後酒精代謝速率,與飲酒人之年齡、性別、體重、個人代謝率及是否經常喝酒等因素息息相關,以回溯方式推算被告鄭最初駕車時吐氣所含的酒精濃度,難認精確、可靠,因此難以認定不利被告事證。
法官調查發現,案發現場被告為閃避死者機車,往外偏移急煞,但車速過快仍與死者擦撞,顯見被告當時駕駛狀況,注意力、反應力或駕駛操控力有降低,符合一般駕駛人的常態反應,就算一般沒喝酒的人,也會有過失的行為,因此被告過失行為與喝酒導致不能安全駕燐,邏輯上是沒有必然性的,因此依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以認定被告有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
法官審酌,被告駕駛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又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死被害人,喪失寶貴性命,損害極大且難以彌補;被告曾女隱匿、頂替,妨害司法機關查緝,妨礙真實發現,耗費司法資源,應予以非難;念被告鄭男、曾女犯後坦承,且賠償死者家屬250萬元達成和解,兼衡死者也有過失,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鄭男5個月徒刑,緩刑2年;曾女頂替罪則判3個月,緩刑2年。期間應捐公庫3萬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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