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洛鄉公所因工程弊案前後任鄉長遭起訴。圖為鄉公所外觀。資料照片
屏東地檢署偵辦麟洛鄉公所工程弊案,今天偵結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罪嫌起訴麟洛鄉前、後任鄉長李新煌(63歲)、蔡志和(56歲)及黃姓等相關承包工程業者等6人,另對其他涉案的鄉公所人員及廠商等7人因犯後態度良好,予緩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李新煌、蔡志和(李當鄉長時任秘書)擔任麟洛鄉鄉長期間,就麟洛鄉2013年底至2016年9月間的8項道路類等工程採購案,涉收受黃姓工程包商等5%至15%比例不等的工程款賄款,共計710萬元。
被告黃姓包商等4人還涉借殼投標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行為。其中,李、蔡二人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377萬元,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檢方表示,全案於去年八月間指揮調查單位兵分多路搜索麟洛鄉公所、前後任鄉長住處及相關廠商住處等,共搜索7次36處,羈押8人,訊問212人次。(陳宏銘/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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