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位於福州街與羅斯福路口的社址計畫改建新大樓。資料照片
著名兒童刊物《國語日報》位於福州街與羅斯福路口的社址計畫改建「語文教育大樓」,找來建商簽署合建契約進行都更,但2013年讓售該處86坪國有地的國產署認為,《國語日報》當初在購地計畫書明言要以自己資力4年內改建完成,現在卻找來建商做都更,恐涉「人謀不臧」,因此提告請求以原價3.7億元買回86坪國有地,台北地院今開庭審理。
今天的開庭,國產署律師指出,《國語日報》2012年提出購地計畫書,請求申購其社址附近86坪國有地,聲稱要以自己資力,以4年時間改建一棟新大樓,國產署依據《國有財產法》51條,「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因而以3.7億元的價格賣出該處土地,2013年移轉登記。
然而《國語日報》後來在2015年與聖得富建設公司簽署合建契約,並以都市更新的程序進行改建,由於都更前置行政作業複雜,導致現在早已超過原本約定的的4年完工期限,工程竟然仍未動工,國產署認為,《國語日報》的做法已經不符合當初他們讓售國有地的「公益使用」條件,因此依據《民法》379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向《國語日報》請求買回土地。
《國語日報》方面則辯稱,本件建案2015年舉行都更計畫會議時,國產署就有參與列席,也未曾表達反對都更,另外他們2016年有發函教育部說明目前的使用計畫,鄒姓承辦人也有親赴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說明,可見目前的使用計畫之前都獲認可,為證明這點,他們聲請傳喚鄒姓承辦人出庭作證。法官定7月2日再開庭,屆時將傳喚鄒姓承辦人到庭說明。(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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