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南台科技大學管理與資訊系前專任助理教授謝易錚,遭校方指控去年初領完年終,離職前3天電話告知校方將跳槽海洋大學,校方向謝索賠違約金、年終獎金約110萬元。台南地院認為謝的行為不可取,考量他曾指導學生比賽得獎,協助學校獲得教育部補助,判謝賠南台科大2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謝易錚4年前應聘擔任南台科大管理與資訊系專任助理教授,聘期為一年一聘。謝前年簽妥應聘書,2016年8月1日到2017年7月31間續任職務,他卻在去年1月28日農曆春節期間打電話給系主任,表示自己將於2月1日起到海洋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任教,將於2月1日起離職。
系主任不斷慰留,謝男離職會影響已開課課程及指導學生權益,但謝男辭意甚堅。校方認為,謝男跳槽到他校須經過申請、甄選程序,謝不僅沒提前告知,請辭到離職僅3天,顯然有意在領取年終獎金後才提離職,不顧學生選課與受教權,校方被迫在短短3天年假內協調調度課程,非常困擾。
南台科大要求謝男依照聘約,繳付離職前4個月全額薪資及1.5個月年終獎金。另依聘約中「於到職未滿3年即自行離職,應給付任職期間所領薪資之3分之1」規定,謝一共要賠給學校110萬多元。
謝易錚表示,他是中央大學資訊工程博士,南台科大管理與資訊系是管理學院,校方沒有提供電機工程相關專業研究硬體設施給他使用,他無法發揮自己長才,才到海洋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擔任助理教授。
謝男指出,他誤以為約滿前,不論何時告知離職都須給付違約金,經詢問教育部,獲得答案是「聘約屬定型化契約,違約金約定有無效之虞」,他才在去年1月請辭,不是故意領完年終才提,校方要求的違約金太高,他請求酌減。
謝易錚表示,校方交給他聘約時,要求在聘約上簽名後就收回,沒給他詳閱時間。校方反駁,學校是高等教育學術機構,不是企業,聘約不是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磋商變更餘地,簽約時有告知權利義務,若謝認為有問題,大可拒絕接受聘任。
法官認為,聘約內容是由學校單方面預定印妥的制式文件,是定型化契約無誤。謝易錚提前離職,造成學生與校方損害,所為不可取,但考量他對學校有貢獻,年終獎金是他前年度認真任教獎勵,認定違約金應減為離職前全額薪資2個月,以及謝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的18分之1,總共2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辛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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