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司令部外觀。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2014年在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特種作戰第一營服義務役時,營區阿兵哥駕駛除草車在操場旁除草,不料草地上有營釘,除草車經過將營釘掃飛射出去,飛釘擊中在操場操課的陳男右小腿,導致他右側脛、腓骨幹骨折,提告要求國賠。高等法院今判決陸軍司令部須賠償陳男57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的小腿被飛釘射中骨折,開刀後至今仍有右小腿部足趾伸肌肌肉膨出、右小腿部足趾伸肌肌肉部分纖維化,併肌肉活動受限等後遺症。
合議庭認為,台大政治系畢業的陳男,勞動能力減損8%,依據勞動部調查的大學畢業初任人員薪資2萬7193元,計算到陳男65歲退休,勞動能力減損金額為58萬餘元,但陳男這部分只有請求34萬餘元,因此法官判准34萬餘元,加上精神慰撫金等,判軍方共須賠償陳男57萬餘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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