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動新聞,律師談解套之道)
鄭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後,卻被前妻陳姓女子發現他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女子的親密照,陳女憤而質問後,鄭男簽下一張精神賠償864萬元的承諾書,並約定每月支付2萬,不過鄭男自始未支付,陳女提告請求履行協議,彰化地院民事判決一審近日判鄭男敗訴,需逐月支付2萬元直到西元2053年8月,合計35年。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林瓊嘉表示,法院判決有理,不過鄭姓助理教授若事後因不可預期的失業或罹患重病,仍可循抗辯程序,減輕或免除債務。
陳女主張,2人在2008年12月結婚,2010年10月離婚,不過離婚後,她在前夫學弟臉書發現,前夫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女子親密照片,2012年8月16日質問鄭男後,鄭男心虛,感覺心生虧欠,因此簽立承諾書。
陳女主張,鄭男承諾書白紙黑字「本人鄭某某因離婚造成陳某某精神上之壓力,願拿新台幣八百六十四萬元整,做為精神賠償金,願於2017年9月起一個月支付二萬元給陳某某」。但陳女指控鄭男從第一期開始賴帳,已積欠12萬,因此請求履行協議,支付欠款並履行之後的賠償金。
不過鄭男則主張,雙方交往7年後結婚,但婚後他要負擔租屋費、生活費及父親的債務,1年多後深感經濟壓力龐大,因此與陳女協議和平離婚,也希望對方可以找到有能力的人照顧,但離婚後陳女卻拿照片恐嚇,要讓他無法就任某私立大學助理教授新職,在不堪恐嚇威脅下,才簽下承諾書,並哀求5年後再履行。
鄭男主張,承諾書是在兩造離婚2年後簽下,依法可以不負任何精神賠償責任,是不堪其擾才簽下,但依民法規定也可在一年內撤銷該法律行為,因不闇法律未即時舉證撤銷,且目前父母疾病纏身,他每天工作18小時,還積欠銀行信貸及卡債近200萬,對方要求履約天文數字賠償,無異是要讓他難以翻身,違反公平原則,僅願分5年分期賠償共30萬。
不過,法官審酌鄭男確實有簽立承諾書,且事後一年內並未請求撤銷或減輕給付,已逾請求除斥期間,認定雙方承諾書是契約關係,因此陳女請求有理由,因此鄭男應清償積欠的12萬元,並持續每月支付2萬元給陳女,直到2053年8月止。
律師張宗存認為,鄭男父母均罹患慢性病,家中經濟壓力沈重,且精神賠償金864萬元亦非被告所能負擔,如仍依原承諾書之條件履行恐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建議可依民法第227之2條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聲請法院減少給付金額,也提醒民眾簽約前務必衡量自身財務狀況,避免面臨巨額支付訴訟,導致人生難以翻轉。
兩性專家吳娟瑜認為,「都已經離婚了,還要綁約35年,實在太痛苦」,男女雙方應該要超然一點,既然感情走不下去了,那就放彼此一馬,畢竟「放過別人等於放過自己」。
晚晴協會常務理事許文青對此案表示,顯示現代男女婚姻外遇比例越來越高,夫妻對情感維繫越來越少,一旦感情出現問題,不太會花時間解決, 反而會從金錢和物質的實際面來找解決方法。(俞泊霖、游瓊華/綜合報導)
發稿時間 1210
發稿時間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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