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牆倒壓傷2工人 衰屋主得賠工人138萬 

出版時間 2018/05/06
新竹地院判屋主應賠2工人138萬元。資料照
新竹地院判屋主應賠2工人138萬元。資料照

新竹1名許姓屋主2015年4月喜孜孜用數千萬買下金店面,租給三商行(美廉社),爽收6位數租金。怎知,隔月餘房客2找工人裝設廣告看板,結果2工人就被倒塌的女兒牆壓成重傷甚至截指,2工人憤而提告求償800萬。才出租月餘的被告向法官表示,只租給他們1樓,2樓不在租約裡,對方違法施工。但法官調查,認為2原告主張有理,不過法官認2工人施工時未戴安全帶,應負過失責任7成,因此判許男應賠2工人138萬元。
 
判決書指出,新竹1名林姓廣告招牌承包商受三商行委托,2015年6月帶著高姓工人吊掛美廉社招牌,因建築物的女兒牆結構脆弱,施工時竟致女兒牆崩垮,林、高2人被重壓身受重傷。林男創傷性翻裂傷併右腿骨折、第2、3趾及大姆指截肢。高男則受有右肱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右脛骨腓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胃大網膜出血併橫結腸漿膜撕裂、右頜骨及右顴骨骨折。
 
2傷者認為,該屋是三商行(美廉社)向許男承租的房子,且屋主出租時給三商行也保證結構安全,房屋結構責任是由屋主負責,怎知這棟房子倒塌,導致2人受傷。林、高2人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高索賠450萬、林索賠350萬元。
 
許姓屋主向法官表示,2015年4月他向前屋主買下,承繼前屋主與三商行的租賃契約,約定依現狀出租。他不曾居住使用該屋,對房屋結構如何,以及三商行如何使用,他都不知道。三商行將廣告招牌設立於2樓,未計算結構而施工不慎,致2 樓女兒牆壓力過大,因而倒塌。他不知道2 樓會被使用,沒有告知2 樓可能有危險或如何防止的義務。
 
且依租約2樓也不是承租範圍內,原告、及三商行並無正當使用權限,使用2 樓即為不法行為,不得請求賠償。且2人施工時,也沒有進行任何懸掛施力、負重檢測等等力學方位、建築物強度危險評估,也未出具危害告知單所示各項安全防護行為,顯然過程相當草率,原告二人也有重大過失,要求駁回2人之訴。
 
法官調查,據兩造租約,被告應知道三商行會以女兒牆做支撐搭招牌,且被告也出具房屋結構安全無虞的委託書,被告證詞不可採。被告租給三商行房屋,應可預見有可能於正面1樓上方設置招牌,且可能需利用2樓女兒牆作為附著固定之支撐,但未注意該房屋已30年屋齡,女兒牆高度不高,結構強度不足,原告2人施工導致倒塌,造成受傷,顯然對於房屋保管有欠缺,原告主張許男應賠工作物所有人的損害賠償,是有理的。
 
而法官認,當時2人施工時僅戴安全帽而無安全繩,自已也有7成的過失責任,被告負3成責任,因此判許男應賠高男37萬元、應賠林男101萬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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