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律師論點】卡管案打官司 等著崩潰說司法不公吧!

出版時間 2018/05/02
管中閔。資料照片
管中閔。資料照片

作者:林智群律師(klaw)

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是法律專家

黃士修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看到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的聲明,我也為台大法學院感到「很沉痛!很遺憾!」,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

原來這個年頭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專家了?
呵呵!

黃說:『根據大學法第9條,公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私立大學校長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這是2005年修正大學法第9條時,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的答覆。』

想法如下:

1.什麼時候部長的發言可以成為法律依據了?
我幾乎快笑出來了,
這種主張根本是法學上新發現呢!

2.大學法上面規定可以導出
公立大學校長一旦選出,
教育部一定要發聘書,毫無裁量空間嗎?

呵呵你們就等著判決出來
再來崩潰說司法不公吧!

私立大學是私人辦學,
私人財產多,政府補助相對少,
選出的校長都要教育部核准了,
公立大學每年拿幾十億甚至上百億,
台大一年拿政府補助160億,
然後你說教育部連講話機會都沒有,
只能無條件發聘書?

為了避免大家說我在唬爛,
我引一個行政法院判決來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74號判決)
法院是怎麼看待「大學遴選委員會」的地位的

這是幾年前成功大學校長遴選過程爭議的案子,
法院106年8月31日宣判時,
管中閔的事情還沒發生,
你很難說法院下這樣的判決有什麼政治考量~

法院是這麼說的,

1. 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2.大學法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3. 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

你看看你看看,
成功大學是公立大學,
法官還是說,
它的校長選出後,還是要教育部同意,
誰管你有沒有「核准」兩個字,
法律如果這麼簡單,
那搞核電的土條也可以當律師了!

其實更嚴重的事情在後面,
法院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
做成的決定沒有對外效力,

那這個委員會充其量
只是教育部聘任校長決定過程的一個單位,
那這個「單位」可以對「機關」提告嗎?
這是台大提告要面對的第一個嚴竣的關卡,
也是最要命的,
過不了這關,後面都不用說了。

即使到後面,
只要大學法沒改,依照現在法條,
法院應該還是會認定
教育部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大學遴選出的人選的

不過這個官司最後的關鍵應該在於
1.大學校長聘任
是否為「直接涉及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
是否為大學自治的核心價值?

2.法院認為教育部的裁量空間有多大?
如果法官認為在大學自治下應該縮減至極小,
而教育部有裁量濫用的情形,
那台大才有機會贏這個官司。

結語?
這才是法律分析知道吧呵呵!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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