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才有效力。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請問自書遺囑被繼承人有簽名,但未寫日期,只知近一年寫的,遺囑有沒有效力?繼承人中,甲已病逝,甲在其病逝前住院約半年期間,其子乙(18歲)均未探視,後由甲之兄弟代為處理後事。現在乙代位繼承,可否以乙對甲不孝為由來阻卻其遺產代位繼承權?或減少其代位繼承之遺產?
律師游弘誠答:
按《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非依此法定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此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93號判例意旨供參。
因此讀者所詢問,未記載日期的自書遺囑是不生效力的。另外,《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而讀者所述兒子在父臥病時均未探視,情形似與上開規定不符,恐怕難以主張乙喪失代位繼承權。(游仁汶/採訪整理)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網友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