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案,二審改判魏應充有期徒刑15年,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指出,頂新公司明知大幸福提供的是飼料用油,且油品標準遠低於頂新要求,卻沒退貨只扣款,因此發出六點聲明,痛斥「頂新沒有商業道德,魏應充行為不可原諒」,同時也對二審正確解釋《食安法》應「從源頭把關」感到欣慰。
吳萃芳表示,二審改判魏應充有罪,有二大關鍵點,第一個關鍵是,一審審理時,越南工商部曾出具A、B函,指大幸福公司是生產飼料用油公司,但一審認為不具證據能力,導致原料來源無法確認。
但這2份函文在頂新被海關撤銷油品進口證時,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2份函文是越南官方出具,也經台灣越南辦事處認證,因此有證據能力,加上二審審理期間,法院再次透過司法互助向越南取得函文說明,大幸福公司違反規定出產食用油遭處罰,公訴團隊鞏固了原料來源證據,並且被二審認同。
第二關鍵點,一審法官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假冒摻偽認定採「結果論」,只要食品最後符合衛生單位檢驗標準即可,不管油品來源為何;但本案有關鍵性證據,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頂新油品採樣做人體健康安全分析,因來源有問題,成品也是當時市面品質最差的,而且有四樣醛類化合物及膽固醇氧化物足以造成癌細胞病變。
由此也證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不能只管制結果,必須從源頭就得管制,吳萃芳表示,很欣慰高分院站在該角度做相關解釋,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民眾安全把關的立法意旨。
吳萃芳表示,公訴團隊也掌握Vinacontyol檢驗數據造假,包括採樣日期當天,油品已上貨櫃船,或其油品總數量遠超過油槽總量,魏應充在頂新油糧決策會議中,得知大幸福油品來自「千家萬戶」,標準比頂新自訂的標準還低,卻沒有退貨,反而摻入食用油中繼續販賣,只做為扣錢依據,根本只為商業利益,毫無商業道德。
而魏先生一再強調沒有參與不知情,但魏應充在另件案件中,其個人帳戶全供頂新購油使用,在會議中對幕僚提及要對大幸福扣錢,他完全知悉,還指示要繼續輔導大幸福公司做為「戰略伙伴」,對此他如何解釋?我們認為這是不可原諒的行為。
帶領公訴團隊的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表示,其實所有卷證都在頂新自己的內部資料中,包括頂新內部的檢驗數據、越南大幸福公司訪查,公訴團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讓頂新難以自圓其說。(許淑惠/台中報導)
以下為台中高分檢對頂新案的六點說明全文:
一、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
(一)越南方證據:
(1)一審方面: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日文號:9930/BCT-KHCN函(A函),及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22日文號:10522/BCT-KHCN函(B函):「大幸福公司未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惟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且在長期間内同時出口飼料與人類食用之產品(自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顯示係有計畫之違法行為。」以上A、B二函,一審認為無證據能力。
(2)二審補充:越南外交部胡志明市外務廳2016年11月22日文號:5148/SNV-LS-QHLS函:「本案胡志明市人委會已指導所屬權責機關成立工作小組,對大幸福責任有限公司進行全面檢查。該公司已終止有關符合人體使用產品項目之生產經營活動,且承諾今後不再生產經營該等產品。經對大幸福責任有限公司檢查,胡志明市權責機關表示該公司違反生產經營活動下列若干行為,並已對該等行為進行處分。」、越南外交部胡志明市外務廳2017年01月16日,文號:200/SNV-LS-QHLS函:「胡志明市工商廳清查官已於上年5月18日簽發第67/QD-XPVPHC號函,決定對由Lu Thi Hanh女士為法定代表之大幸福責任有限公司,因違反下列規定而處以合計4000萬越盾之罰款處分」及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6年9月9日編號:2345/SNN-QLCL函:「大幸福公司經營出口供生產飼料及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滿足客戶質量要求;內銷供生產飼料的動植物油脂,因此,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
(3)被告及辯護人質疑越南工商部非主管機關部分,二審補充說明:依外交部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104年2月9日經投字第10404067460號函,檢送駐越南代表處104年2月5日專號VNM0091號電轉電表:對於大幸福公司案,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已與工商部(科技司)就大幸福公司之處理措施達成共識,並通知台方。」
(二)二審補充國內證據:
(1)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489號裁定:頂新公司檢具之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內容固載有「We certify that the product is fit for human use」等詞,惟經被上訴人函請外交部及其所屬駐越南代表處協助查詢系爭油品來源即大幸福公司,並接獲駐越南代表處以專號VNM0754及專號VNM0807之兩封電報轉附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日/BCT-KHCN及同年月22日10522/BCT-KHCN致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2函文中譯本,被上訴人乃審認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上訴人自該公司所輸入系爭油品,非屬食用油品,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規定,撤銷原核發之系爭許可通知,自屬有據。
(2)依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及高雄關所檢附之進口資料,臺灣地區只有頂新,以食用油之名義(fit for human use),進口供人食用。
二、二審補充Vinacontrol公司之檢驗報告,顯然造假: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請求越南方司法互助,詢問Vinacontrol公司人員之說明:a.大幸福公司雖委託其公司作「……certify……fit for human use」之檢驗,然並未提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條件證書、食品產品標準公佈;b.檢驗報告上之日期from_to_,第一個日期為鑑定員到大幸福公司倉庫,從油槽取樣之日期,第二個日期為鑑定員到場,監督從油槽裝櫃出貨之日期。惟查,依Vinacontrol公司說明,其中有取樣日期不同,檢驗數據卻均相同;亦有貨櫃尚未到,鑑定員已監督出貨;復有貨櫃已裝並進到集散場後,鑑定員才監督出貨。
(二)關於油槽容量:大幸福公司油槽最大容量,裝牛油350噸,裝豬油100噸。是從油槽中取樣檢驗,也必須在裝牛油350噸,及裝豬油100噸之每一油槽中,一一取樣檢驗。然本案卻有多筆以同一紙檢驗報告,同一批進口之豬油,其重量即超過100噸者。另亦有牛油總數超過350噸,及豬油總數超過100噸多次進口之數紙檢驗報告,甚至有總數多達400多噸之牛油及豬油,其六種檢驗數據,均完全相同者。
三、製表分析頂新公司,頂新公司如何專為大幸福公司自訂低於CNS標準,不合自訂標準,均予扣款允收,明顯有採購品質低劣,不可供人食用油脂之故意。
四、製表分析比較Vinacontrol公司之檢驗報告,與頂新公司自主檢驗結果,證明大幸福公司油脂品質之差,及Vinacontrol公司之檢驗報告,顯然造假:
(一)酸價方面均高升好幾倍,遠高於CNS所訂標準。
(二)碘價方面亦偏離CNS所訂標準。
五、分析整理魏應充、陳茂嘉歷次主持會議紀錄,以證明渠等均知情,且均有參與。另亦引述,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確定判決,及魏應充以個人帳戶供公司使用之相關事證,以證明魏應充為實際上主導頂新公司糧油決策之人。
六、提出國衛院研究報告,說明頂新公司已精製之越南牛油加澳洲牛油,含有害人體健康之4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高於其他市售之油數十倍以上,並高於強冠公司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精製之豬油數倍以上。另具有潛在危害人體健康,可致癌等之雜環胺(Has),及可致動脈硬化等之膽固醇氧化物(COPs)等,其總含量均遠高於其他市售之油脂,甚至有比市售豬油,高出200倍之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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