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點破 魏應充一審無罪二審重判關鍵

出版時間 2018/04/27

曾引起全台食安風暴的頂新劣油案,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合議庭撤銷一審判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無罪判決,改判魏應充15年,其中6年可以易科罰金,對於逆轉改判的主因,台中高分院表示,二審和一審審判最大差異在於,一審採「結果論」,不論原料來源為何,只要成品檢驗通過衛生標準檢驗,即可食用;二審採「源頭論」,只要原料不合格都視為犯罪。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江德千表示,合議庭認為魏應充明知大幸福的原料不合格,仍進口採購,以造成一廠商受害一罪計算,魏應充共觸犯72條罪,其中35條罪獲判6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合併一共6年,可以科罰金219萬;另外37條罪判處6月以上,不能易科罰金,合併應執行共9年。另外,頂新製油公司一共觸犯109條罪,判罰2億5000萬元,另因販售劣油獲利1.19億元部分,經過退貨後,還有1億434萬6774萬元未吐還,也被宣告沒收。
 
江德千強調,二審法官審案的重點是,給人吃的,就要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油,「人畜吃的分得很清楚」,這是所謂「溯源管理」。被告魏應充等人明知油源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仍進口購買,《食安法》第49條規定得很清楚,只要是摻偽或是假冒行為,就成立該罪,且不論最終行為結果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仍視為犯罪。至於一審法官,則認為只要任何原料經過精煉,並通過食品檢驗,符合國內衛生標準,就可以食用,另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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