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說他沒有看到偵查庭外禁止錄影錄音的牌子。鄧玉瑩攝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去年因案遭台中地檢署傳訊,竟在左胸前配戴密錄器,偷偷錄下偵訊過程,再以其中一段對話為證據,對陳姓男子提告妨害名譽,還將密錄光碟寄給檢察官參考,結果反吃官司。張男辯稱當時是為蒐證而錄影,且「是冒著被判刑才寄的。」台中地院仍依竊錄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40歲)去年對「阿仁」提出傷害告訴,於同年6月21日上午9點到台中地檢署偵查庭開庭,明知偵查不公開,在禁止錄影、錄音的偵查庭內,未經檢察事務官同意,將黑色密錄器別在左胸前,錄下整個開庭過程。因張男另對陳姓男子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前段密錄內容對話有他需要的證據,因此將密錄內容燒成光碟,寄給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當證據。檢察官據此,將張男分案偵辦。
張男到案後否認犯案,偵查中辯稱,他把密錄器當作行車記錄器使用,進入法庭後沒有人告知他不能錄音錄影,也沒有看到告示牌,所以忘記關掉電源就進入開庭。到了法院,張男改稱,因為進入偵查庭後,他要關機,但密錄器有兩個按鈕,他按錯按成開機,所以並非主動要錄影。
法官調閱偵查庭監視器錄影內容,看到檢察事務官問張男有無錄影時,張男沒有明確回應有或沒有,而是用資料夾遮掩胸前密錄器、或用手觸摸密錄器,顯見張男知悉自己有攜帶密錄器,並且正在錄影中。
由於早在前一次5月22日開庭時,張男已經被法警警告過不得錄影,張男這次又錄影還當訴訟證物,法官問張男:「為何明知不得錄影還要這樣做?」張男辯稱他回去研究如何打官司後,覺得這內容應該要當證物,還說:「我是冒著妨害秘密罪被判刑才寄給你們的,怕我官司會輸。」法官仍判張男有罪。而張男控告的陳男妨害名譽案,目前仍在台中地檢署他字案調查中。(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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