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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楊姓男子3年前挪走李姓鄰居放在門前佔位的機車要停車,與李男爭吵時順手揮擊李的右嘴角,造成高齡70多歲的李男仰倒撞地,因頭部骨折與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楊否認意圖傷害甚至殺人,最高法院今仍依傷害致死罪判他7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11月22日凌晨0時許,楊男酒後由妻子開車送回家,準備在住處巷內民宅門前路邊停車時,楊男下車將鄰居李男用來佔位的機車移開,李聞聲出門制止,雙方因而爭吵。
楊妻見狀,把車開往別處停放,楊男掉頭要回家。李男不罷休,追上來要楊把機車挪回原位,楊火大,用右手背揮擊李的右嘴角成傷,更使李頓時重心不穩跌倒,頭部重撞地面,躺在地上閉目急速喘氣,送醫因頭骨骨折、顱內出血,當天凌晨3時許不治。
楊男到案否認意圖傷害李男,更沒致對方於死的念頭,他只是要撥開李從後抓住他衣領的手,應屬正當防衛。楊更推稱李可能被家屬放棄開刀急救才死亡,否則依常理,很難預料下巴受傷會重心不穩倒地且恰好頭部撞地死亡,他頂多觸犯過失致死罪。
法官查明楊男在警詢與檢方偵訊時,坦承長期不滿李男霸佔馬路,才會酒後失控對李男動手,被起訴後才主張正當防衛,且楊在事發之初被警方拍照蒐證,其右手背有瘀痕,顯示用力不輕。
此外,證人證稱李男倒地後,楊男仍持續對李譙三字經,嗆聲:「這個地是你們家的嗎?」等語,法官認為楊當時意圖攻擊洩憤,並非排除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且李是因急救無效而非放棄急救死亡。
法官指李男當時71歲,身高約168公分、體型偏瘦,一般人皆知這樣的長者若突遭外力,極易跌撞受傷甚至喪命,何況楊男當時年僅37歲,身高169公分、體重82公斤,從事焊工、體格壯碩,事後雖屢辯「沒想到」,但不代表「想不到」,而是楊意圖傷害又沒留心可能的嚴重後果。
法官認為楊男無前科,因停車糾紛而情緒失控犯案,手段尚非兇惡,但未與李家和解,也沒完全認錯,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最高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民事部分,二審於今年3月仍判楊須賠李的家屬4人共383萬餘元,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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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2:34
更新時間: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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