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律師郭憲彰前年在台北參加律師節慶祝活動,不滿會場因總統蒞臨而要求所有賓客被安檢,憤而推倒2座電子安檢門,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高院指郭男為維護律師身為當天活動主人的尊嚴,且讓步接受特勤人員用手持式金屬探測器安檢,認定他顯無妨害公務犯意,今判他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郭憲彰(63歲)於2016年9月9日下午接近5時許,到北市大直某飯店參加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律師節慶祝活動,因總統蔡英文受邀出席,國安局特勤人員預先在會場架設2座電子安檢門,對進出賓客全面安檢。
郭男拒絕走過電檢門受檢,大聲要求特勤人員撤除電檢門,並於雙方爭論時,怒將電檢門推倒,企圖走進會場時,與特勤人員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時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尤伯祥、秘書長吳至格上前溝通,郭同意讓特勤人員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掃描檢查,事後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郭男不認罪,堅稱律師自身才是律師節慶祝活動的主人,總統只是受邀的客人,「怎能以維護總統安全為名,無差別地對與會律師及其他人員一體實施安檢!」他強調自己推倒安檢門,是堅持律師自主尊嚴與集會權利,非刻意妨害公務。
法官指國安局特勤人員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維護元首安全,若須查驗管制區內人員身分與隨身物品,仍應以「有相當理由或事實足認對安全維護對象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且應採適當方式,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法官查明郭男事前就以書面向總統府與台北律師公會表明,在高雄曾辦律師節活動,現場不見特勤人員設置電檢門,因此要求本案的活動比照辦理,但不被國安局接受,可是特勤人員讓步,改以人工方式對郭做安檢,可見電檢門並非唯一安檢方式。
法官認定郭男推倒安檢門,是表達「律師參與會務活動(含律師節大會),禁止本會或其他機關人員對律師做安檢」的主張,非故意妨害維安執勤,一審判郭無罪,高院今駁回檢方上訴。
郭男去年底退休,在高雄地檢署門前公然焚燒中華民國國旗與國父遺像,宣稱要凸顯《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的荒謬,事後遭檢方起訴,目前該案仍由高雄地院審理中。(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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