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林泊志攝
鍾姓女子在宜蘭羅東一間賣場購物,正挑選物品時,卻覺得有異物碰到他的大腿內側,轉身一看才發現是一名林姓男子蹲在她後面,林男事後不斷道歉,也堅稱沒偷拍,只是要傳簡訊給同事,但鍾女不採信,懷疑林男偷拍,憤而提告。警方事後還原林男手機,發現其中一張疑似女性裙底照讓鍾女比對,但鍾女說,當時她裡頭是穿短褲,認為該照片不是拍她,檢方偵結,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鍾姓女子去年7月5日下午3時許,隻身前往宜蘭羅東倉前路一家賣場購物,正當她在挑選染髮劑時,覺得有行動電話碰到她的大腿內側,轉過頭時發現有一名男子蹲在她背後,而行動電話鏡頭朝上,在偷拍伊裙底,她下意識拿起手中的商品,敲打對方的背,大聲說:「你在偷拍我,我要報警!」
林男不斷跟她道歉,鍾女揪著林男,到門口櫃臺找店員,不過林男持續碰觸她的肩膀頻頻道歉,解釋說他沒偷拍,但手不斷按行動電話,懷疑林男在刪除照片。鍾女追問林男所作所為,但他解釋,辯稱是在挑物品,並沒有偷拍。
警方獲報後趕到將兩人帶回警局,鍾女怒告林男妨害秘密,警方查扣林男手機進行還原,發現行動電話內只有一張疑似女性裙底的照片,但檔案時間在案發日前2天,而案發當天的照片檔案匣內並未發現任何偷拍照。
檢方偵查時,將此裙底照片讓鍾女檢視,不過,鍾女說,當時她是穿上衣比較長的衣服,下擺到膝蓋上方約15至20公分,裡頭所穿的是短褲,下擺會遮蓋住短褲,外觀看不出是穿短褲,而是以為裡頭就是內褲,因此該照片應該不是她被偷拍的。
檢方認為,林男案發當天被發現蹲在鍾女身後雖形跡雖可疑,但應該沒拍到鍾女身體隱私部位,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林男有妨害秘密犯行,為不起訴處分。(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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