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材生誘小蘿莉拍裸照 律師:判10年合理

出版時間 2018/04/11
台大醫學院研究生林和駿上網誘騙82名國中、小學生拍攝裸露及猥褻照片被起訴。示意圖
台大醫學院研究生林和駿上網誘騙82名國中、小學生拍攝裸露及猥褻照片被起訴。示意圖

(新增:內文)
原有機會就讀台大醫學院的研究生林和駿,利用假身分在網路上誘騙82名國中、小學生拍攝裸露及猥褻照片,今被北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等罪起訴。律師薛政宏指出,誘騙兒少拍攝猥褻照片法定本刑1年起跳,被害人高達80幾個,「不會判得太輕,如果法官真的要懲罰他,判個10年也算合理。」
 
薛政宏指出,據報導,檢方起訴林男法條包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他認為,林男行為確實可能構成此條文,不過還要看這些小蘿莉的裸照是否到達「性交或猥褻行為」程度,由法官依據個別照片做認定;但因本案被害人數眾多,判下來會很重,法院也有可能對猥褻要件採取比較嚴格的認定標準。
 
至於檢方同時起訴林男對其中7名被害人犯同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薛政宏認為,因條文明訂有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字眼,已將犯罪行為方式做出限制,而本案中林男行為卻是威脅、逼迫被害人「自拍」更多裸照,因此能否構成此一刑度更重條文,他覺得「會有爭議」。(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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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4:20
更新時間: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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