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片】​信箱傳單別亂拿! 男遭判竊盜罰1千元

出版時間 2018/04/11

(更新:新增動新聞)

基市64歲王姓男子去年8月經過成功一路巷弄內,隨手抽取劉姓住戶信箱內傳單,遭鄰居質疑,雙方爭吵後劉姓住戶下樓,王男辯稱是從地上撿到的,但劉姓住戶仍提告竊盜,因罪證明確檢方依竊盗罪起訴,法官認為信箱內信件即屬於住戶的「動產」,判處王男1千元罰金,或易服1天勞役。
 
檢警調查,基市成功一路聯宏社區是逾40年的老舊公寓,多處鋼筋裸露、牆壁龜裂,5年前住戶即開始討論都更事宜,去年住戶成立都更自助會,向基隆市政府提都更申請,連署人數已過門檻,目前進入申請補助費階段。
 
被告王姓男子也是該社區住戶,並贊成都更,去年8月看到社區一樓住戶的信箱裡有一張反對都更的傳單,王男未經住戶同意,擅自取走,剛好被鄰居看到質問「為什麼要拿別人信箱內東西」,王男回說「這是洗腦住戶用的,亂寫的東西」;劉姓屋主聽到下面爭吵聲,下樓察看了解後控告王男竊盜罪。
 
警方訊問時,王男一度辯稱,因為看到該傳單快要掉下來,才會順手去拿的,傳單上沒有署名,也沒有價值等;檢方開庭,2人對都更意見不同,無法和解,檢方依5年以下的普通竊盜罪起訴。檢方表示,王男若只是抽出傳單又放回去,因無主觀竊盜犯意,可能就不會觸犯刑事竊盜罪,但被害人仍可透過民事求償。
 
法院認為該張傳單雖然價值有限,但在塞入信箱內時,即不失為住戶所有之「動產」,與到底是信件、廣告或有無載明收件人、寄件人及地址等,都沒有關係,竊盜罪成立,判被告罰金1千元,或易服1天勞役,可上訴。(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出版時間11:47
更新時間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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