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一名簡姓男子(46歲)2016年12月21日晚間9時許到桃園一家酒店消費,挑選一名女子進入包廂內坐檯,未料簡男竟藉酒意、又仗著是酒店老闆的友人,在包廂內撫摸其胸部後,強脫被害人的裙子及底褲,無視被害人告知該店規定客人不能在酒店包廂內對小姐有侵犯行為等語,亦對被害人的求救、哭喊置之不理而硬上。
被害人因疼痛再次大聲呼救,惟該酒店內之服務生、樓管之安全人員見狀均無人理會,被害人只好放棄抵抗,委屈順從,然簡男因飲酒過量,無法射精,被害人不斷幫他口交仍不得,簡男竟命她趴跪在地,再由背後強行將其生殖器插入。
由於簡男仍無法滿足性欲,竟以三字經辱罵被害人,向被害人稱:「要多少錢,我給妳,要帶妳出場!」,被害人假意順從,應允後藉機趁隙離開包廂,並告知酒店幹部上情,酒店幹部僅安撫其情緒,因當晚該店陪酒小姐人數不足,仍令被害人繼續上班至翌日凌晨2 時許,被害人才在工作結束後報警處理。
桃園地院審理時,簡男坦承當天有叫小姐到包廂,但喝得很醉,發生什麼事有些記不得了,但在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也向法官表示簡男很有誠意向她道歉,法官審酌上情,且簡男又沒有前科等情,日前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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