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程姓女主任觀護人遭投訴利用職務詐領金錢圖利自己1萬多元,投訴人認為程女所為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要件,但屏檢偵辦後卻只以《刑法》詐欺罪嫌裁定緩起訴,質疑屏檢官官相護。投訴人甚至懷疑,今年五月可能有一波檢察長調動,可能該署在此之前不想「出狀況」,將案件以大化小?對此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傑表示,程自首後,檢察長自然就知道有此一案,但承辦過程,檢察長都尊重每位檢察官,並無對此案有何指導。
緩起訴書指出,簡任10職等的程女,將其105年、106年間原已因出差申報請領交通費的單據,再以相同單據分四次申請國民旅遊卡費用,共獲利11400元。程於去年6月28日向屏檢政風單位自首有此詐領行為。
林俊傑表示,檢方認定程的行為不符利用職務圖利,而是個人詐領公家財務的行為。全案是程員自行向政風單位自首,才啟動調查,且也將已詐領的錢繳還,故予以緩起訴,但裁罰應交付國庫10萬元處分金。全案本月8日緩起訴,屏檢也依「職權送再議」,高檢署也於30日公布維持原裁定。
林俊傑說,程自首前,政風、調查、廉政等相關單位皆未接獲有對程的相關舉報,故可認定其符合自首要件。經偵查過程,程未「利用職務」圖利自己,她是以原本職務上已申報的公務出差單據,再去重複報她休假時依規定可請領的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用,應認定為個人詐領財物的行為,這在台灣高等法院的100年上訴2238號等,就都有相關判決。
一位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表示,如何界定「利用職務」?確是此件的爭議點所在。若依此案來看,核報出差費用,算是職務行為;至於報國旅卡費用,因是休假時,每名公務員都可申請的私人工作權上的補助費用;現有判決實例多認為應屬詐欺罪。不過,主任觀護人職務算是地方檢察署中的一級主管,也有此手法,雖然後來她是以自首了結,但也真的不應該。
程女面對《蘋果》詢問此案時則表示,既然知道自己錯了,就自己去認錯,將行為改正過來;也感謝能給她緩起訴的機會。(陳宏銘/屏東報導)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