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濫用救護資源者 花蓮7月1日起收費1400元

出版時間 2018/03/31
花蓮7月1日起針對職業路倒人收費1400元。王文傑攝
花蓮7月1日起針對職業路倒人收費1400元。王文傑攝

花蓮縣消防局針對「習慣性酒醉路倒」、「把救護車當計程車」等浪費救護資源的行為,援引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每趟收取1400元規費上繳國庫,提醒經常性濫用救護資源的民眾要小心。消防局長林文瑞說:「請將救護資源讓給真正有需要的人」。
 
花蓮縣消防局統計,縣內習慣性濫用消防救護車計有80位,去年共送醫480人次,加上習慣性酒醉路倒則每年約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嚴重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之民眾權益。遂制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通過議會審議,針對「經常性飲酒」、「到院後逕自離開」及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收費。
 
林文瑞表示,經常性飲酒的定義是1周累計3次或1個月8次以上,且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4級或第5級者。另外,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把救護車當計程車的人也在收費範圍。
 
林文瑞強調,美國西雅圖、洛杉磯等早已實施收費制,且依急救處置差異向患者收取2萬3千元至3萬3千元的費用;新加坡對非緊急患者收取7,700元服務費,實施20年來,非緊急患者使用比例從原來的20%下降至5%~10%,成效卓著。
 
國內已有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7縣市依特殊之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1600至1800元不等,各縣市實施多年來已廣為民眾接受救護資源的可貴。(突發中心王文傑/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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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7月1日起針對職業路倒人收費1400元。王文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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