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少女上床不認帳 林依晨前男友改判刑7年半

出版時間 2018/03/29

(更新:新增動新聞鄭家堯律師回應、影片)

自稱富商的北市男子鄭家堯,4年前涉多次與一名外籍朋友的未成年混血女兒偷嘗禁果,鄭男辯稱僅帶少女出遊過夜、並無踰矩,推稱朋友借錢不還又藉此報復,但少女能明確描述鄭男下體極隱密特徵,一審原依與未滿16歲的少女合意發生2次性行為判他2年8月徒刑,但高院查出雙方初次上床時,少女才13歲,今改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等4罪加重改判刑7年6月。

鄭男不服高院判決,委任律師發表聲明,指稱高院在毫無積極證據下,僅憑告訴人的口頭陳述,就認定雙方有合意的性行為發生,被告與辯護人深感遺憾,本案確實存在強烈狹怨報復的動機,高院審理時,亦無可供證明任何性行為的事證。

聲明指出,告訴人的供詞不僅反覆,且不符合經驗法則,高院法院如僅憑片面的證詞,就認定被告與告訴人有性行為存在,本案確屬冤獄,在此社會氛圍,高院為符合社會期待作此判決,被告與辯護人強烈不服。

聲明再三強調鄭男絕無與告訴人發生任何猥褻或性行為,辯護人將於收受判決書後,提出上訴,希望最高法院能做出適法的判決,別讓一個冤獄發生於台灣社會。

鄭家堯(49歲)除本件醜聞,其餘最為大眾所知的事蹟,是2010年間與小他14歲的「零負評女神」林依晨短暫交往約1年,後疑因鄭短報年齡穿幫而分手。被害少女的父親今聆判後,用中英文表示滿意高院判決,但強調:「先不論我女兒的行為,他(鄭男)在我的母國,會被判刑10年以上!」

判決指出,鄭男在2013年間因單車運動認識本案受害少女的父親,雙方熟稔後,鄭從2014年2月起教導少女功課,互動頻繁。同年8月,鄭開車載少女到宜蘭遊玩3天2夜,第2晚就和少女上床,第3天北返途經北宜公路,鄭停在路邊,要少女在車內為他口交。

事發後,鄭男否認與少女嘿咻,堅稱僅同遊、過夜,辯稱少女父親向他借貸新台幣17萬餘元,雙方因歸還借款一事發生糾紛,少女為替父親出氣,誣陷他性侵藉此報復。

法官認為,少女能清楚敘述雙方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與過程,還能明確描述鄭男身體及下體特徵,經檢方偵查時當庭勘驗屬實,長期為鄭按摩背部、雙腿的按摩師,也不曾發現這個必須刻意撥弄才能看見的特徵。

法官採信少女若非貼身接觸,無從得知鄭男這項隱私,鄭所辯稱的借貸關係,少女並未介入,不可能自毀名節,僅因要替父出氣就告鄭性侵,加上鄭未通過測謊,一審認定鄭與當時年滿14歲、未滿16歲的少女合意發生2次性行為,合併判刑2年8月。

鄭上訴喊冤,高院仍採信少女指述,並發現鄭最初與少女性交時,少女才13歲,今增列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加重改判鄭7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

至於少女父親另對鄭男提告求償500萬部分,一審去年判決鄭應賠少女50萬元、賠少女父母各20萬元,合計90萬元共須賠償90萬元,已上訴高院審理。(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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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2:26
更新時間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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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堯遭判刑7年半。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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