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阿姨過世8年才知要繼承 結果只有債務

出版時間 2018/03/24

不具名讀者問:
我姐姐於2000年往生,家屬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現在繼承第一順位配偶還在,只是平日打零工,第二順位外甥女公司被通知,須支付銀行姊姊的欠款,外甥女想舉證當時未成年,無繼承債務的義務,然而第三順位父母無資產(父親已往生/母親無就業),我們兄弟姊妹是第四順位,家境都不好,要如何解決?

 
律師連世昌答:
依新修訂《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而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據讀者所敘,姐姐於2000年身亡時,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外甥女,外甥女並非第二順位。
 
依據《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2007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假如第一順位繼承人外甥女(繼承人)在2000年繼承時還是未成年人情形下,可依新修訂的《民法》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欠款債務。
 
至於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繼承債務的話,如果繼承人有不可歸責於己的情事,或者根本沒有跟債務人同居共財,也沒有接獲過銀行索催債務的情況,以致無從知道有繼承信用卡債務時,依《民法》規定也可按照新修正後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債務。(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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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收到通知要繼承債務,令人不知所措。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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