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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30多歲的翁姓女子4天前接獲交通罰單,被民眾拍照檢舉去年12月20日在斗六市樂利街路旁停車,雖然是白線路段,但停在白線內側,超出白線逾40公分,佔用車道,影響行車,遭罰900元,她乖乖繳納罰款後,昨天竟又1次接到4張罰單,檢舉時間分別是12月29日以及今年1月29日、31日、2月2日,都是同一地點,同樣的違規理由,這時她覺得有點冤枉了,她在當地白線旁停車5年了,該巷道車少,不知道違規,事隔3個月才收到罰單,拖了這麼久,若早點收到紅單,她早就改善,嚴重的是不知道後面還有沒有,決定找縣議員王又民陳情。
王又民今日向縣警局交通隊、開單單位斗六警分局反映問題,他表示,若由警方逕行取締告發,警方會在車窗上留下告發單,讓車主知道已違規,下次不要再犯,這樣才能教育民眾,處罰才合情理,但像翁女這樣遭人檢舉,同一地點、同樣的事由,連續遭開單告發,罰單還是拖到將近3個月開單期限快到了,才1次全部寄出,等翁女警覺時,已於事無補,「不教而殺謂之虐」叫翁婦情何以堪,而警方處理案件的速度太慢,也是本案的關鍵因素。
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隊長蘇明潭表示,翁女雖然是停在白線旁,但由於是停在內側,佔用車道,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因而開單告發;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逕行舉發案,自違反行為日起30日內移送,如有查證必要,得延長時間,但不得逾3個月」警方開出5張罰單,都在3個月內完成移送,合乎規定。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副分局長李仁表示,雖然警方合法行政,但針對翁婦這樣的情況,相信當事人會很難接受;不過,警方在受理檢舉案後,縣警局轉交給分局,分局再轉給轄區派出所,派出所再到現場會勘查證是否屬實,才能開單告發,整個縣警局的檢舉案件太多,處理時間一定會拖到,很難在第一時間通知被檢舉人,未來只能試著請警員加速作業程序,儘速通知被檢舉人,或利用電腦程式,主動警示短期內遭連續舉發的車輛,提醒警員注意。(寶智華/雲林報導)
發稿時間 1319
更新時間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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