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被告應訊偷錄音 檢察官當庭抓包

出版時間 2018/03/23
當事人接受檢察官偵訊,依規定不能偷錄音。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當事人接受檢察官偵訊,依規定不能偷錄音。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被告在刑事偵查庭上偷錄音,並被檢察官當場查獲,搜出身上和皮包內各一支錄音筆,都被檢察官扣押,被告當庭並無悔意與道歉,被告的律師解釋被告在律師事務所商談案情時就有錄音習慣。請問,無論是否錄到開庭中的應訊內容,都會構成妨害秘密罪成立嗎?如果成立,常見的刑責多久?

 
律師郭哲宇答:
《刑法》第315條雖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本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若該被告並未錄到相關言論、談話時(不一定要是應訊內容),就被發現制止,則該被告不會成立本罪。
 
但若被告已錄到相關的言論、談話,即構成本罪,法院會考量具體情節(被告態度、是否再犯、錄音內容重大與否等),來審酌可能刑責。另在此提醒,本罪屬告訴乃論罪,被害人須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葉晴煦/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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