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去年7月舉行黨主席選舉,前立委謝啟大不滿掌權近20年的郁慕明又同額競選,原本要參選角逐大位,不料新黨以她補繳黨費的時間認定她黨齡不足1個月,不具參選資格,讓自認創黨元老的謝啟大非常憤慨,除了在臉書怒發3000字長文批判,還向法院提告郁慕明當選無效,但台北地院認定謝啟大提告無理,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謝啟大認為,自己與郁慕明同為新黨創黨時期的7名立委之一,但郁慕明2002年繼任她成為總召後,要求所有黨員重新辦理入黨登記,致使黨員人數從創黨時的7萬多人驟降為2000餘人,黨部得以控制所有黨員,從此新黨3大權力機關「全國競選暨發展委員會」(全委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代會)、「廉政勤政委員會」(廉勤會)全淪為郁慕明一人獨裁。
謝啟大指出,郁慕明早在2007年就主導修改黨章,排除黨主席連任限一次的規定,違背《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而新黨去年7月辦理第8屆黨主席選舉,郁慕明先是阻擋前立委邱毅登記參選,再用入黨日期的補發黨證,將實際黨齡24年的她排除參選資格,且又違反新黨黨主席選舉罷免辦法,全面採取通信方式進行投票。
謝啟大強調,郁慕明嚴重違反民主法治精神,以違法方式當選新黨主席,應視為無效,且郁慕明實際上在1700名黨員中僅獲得458張選票支持,支持率不到2成7,可見其作為黨主席領導實施黨務,在法律地位上有不安狀態存在,請求法院確認郁慕明當選黨主席無效。
郁慕明則辯稱,新黨黨主席當選有效與否是他們內部的問題,不得為《民法》上「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政黨有高度自治性,黨主席的選任、解任、辭職只應依據各政黨黨章規定,不適用《人民團體法》規範,另外謝啟大聲稱被排除競選黨主席資格,但實際上她去年6月只領表未登記,也沒繳登記費20萬元,本來就不具備參選人資格,她若不服郁慕明當選,可循黨內管道救濟,無理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官駁回。
法官審酌,新黨作為政治團體,在法律上為社團法人,黨主席只與政黨之間存在法律關係,與個別黨員之間則無,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審酌謝啟大承認自己只領表未登記,並非新黨第8屆黨主席的合法候選人,作為個別黨員實無權提出當選無效確認訴訟。
法官另強調,去年12月公布施行的《政黨法》明文規定,政黨內部核心事項規範於各政黨章程,由各政黨自行設置專責單位處理,可見國家尊重政治團體的自治權與結社自由,普通法院不得審究其自治權領域內的事項,謝啟大雖主張郁慕明違法變更黨章、以不當手段阻擋別人參選,這些都屬於內部自治事項,應依循黨內規章體制救濟,因此認定謝啟大提出當選無效確認訴訟顯無理由,判她敗訴。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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